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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便利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7-19

发文字号

京卫家庭[2018]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7-19

颁发部门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便利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

京卫家庭[2018]3号

2018年7月19日

市中医局、市医管局,各区卫生计生委,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便利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发[2017]37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服务对象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即纳入北京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人员,持《北京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卡》就医时享受优先便利医疗服务。

  二、服务内容
  (一)政府举办的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要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提供挂号、就诊、转诊、取药、收费、综合诊疗等优先便利服务,向有需求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在就医过程中给予必要的辅助服务,引导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在门诊、检查等环节实名预约。鼓励其它属性医疗机构参与上述服务。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重点人群优先覆盖,落实签约服务工作在就医、用药、转诊方面的政策要求,提升签约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的获得感。结合服务能力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需求,推出个性化的服务内容。
  (三)各有关医疗机构要按照《北京市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联体建设工作方案》(京卫医[2017]122号)的要求,顺畅上下转诊和预约渠道,增强服务能力,在医联体内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提供便利医疗服务。
  (四)各有关医疗机构要按照《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2018-2020年)实施方案》(京卫医[2018]63号)的要求,逐步建立并完善医务社工和志愿者制度。三级医院可设立医务社工部门,配备专职医务社工,开通患者服务呼叫中心,统筹协调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就医相关需求。各有关医疗机构要推行志愿者服务,鼓励医务人员、医学生、有爱心的社会人士和青年团员等,经过培训后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提供志愿服务。
  (五)医疗机构在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如无法取得患者本人意见又无法取得患者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实施。

  三、工作要求
  (一)市中医局、市医管局和各区卫生计生委要高度重视本项工作,明确责任部门,做好政策宣讲工作,确保相关政策落实。各有关医疗机构要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不断提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就医体验感和满意度。
  (二)各街道(镇、乡)卫生计生职能部门要以落实双岗联系人制度为抓手,加强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的密切沟通、政策宣传和组织动员,组织属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提高签约服务的质量,使有签约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应签尽签。
  (三)各有关医疗机构应于2018年12月10日前按属地原则向各区卫生计生委报送本项工作的落实情况,市属医院同时报送市医管局。市医管局和各区卫生计生委应于2018年12月20日前将工作落实情况报送市卫生计生委。
  (四)市卫生计生委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督查和第三方调查,通报相关结果,督促各区、有关医疗卫生机构落实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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