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职业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鹰安监管字[2016]6号
2016年2月19日
各县(市、区、景区)安监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有关省驻鹰企业: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
《职业病防治法》,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从源头上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与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职业危害治理专项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此次专项行动,促进用人单位落实国家关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促进各有关部门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全面治理职业危害防治的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改善工作场所作业环境,提高综合防治能力,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长效机制,保护从业人员健康权益。
二、范围与内容
(一)治理范围
此次专项行动的范围为工矿商贸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是冶炼、水泥制造、建材、制鞋、五金电镀、粮食加工等生产企业,特别是产生粉尘和使用高毒物品的作业场所。
(二)治理内容
此次专项行动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为主要内容,具体包括:
1.建立并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2.职业健康(卫生)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管理;
3.建立并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
4.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卫生)管理人员、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与教育;
6.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岗位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并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7.及时、如实申报存在的职业危害;
8.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和评价以及结果公布情况;
9.告知从业人员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危害后果,并在作业现场和作业岗位设置职业病危害公告栏、职业危害告知卡和中文警示标识;
10.设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情况;
11.淘汰落后,采用先进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情况;
12.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配备与从业人员的管理;
13.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及报告情况;
1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的其他法定义务。
三、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2016年2月至3月中旬)。
各地安监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对辖区内从事粉尘与高毒物品职业危害的企业进行调查摸底,掌握企业的数量、类型、生产规模、从业人数及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等基本情况,要做到调查摸底不留盲区、不留死角,确保此次督查工作顺利开展,各地于3月17日前将摸底情况报市安监局职业健康科。(附:粉尘与高毒物品职业危害企业调查摸底表)
(二)开展检查:(2016年3月下旬至月5月底)。
1、组织培训:各地安监部门于3月下旬对摸底上报的粉尘与高毒物品职业危害企业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使企业了解
《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危害防控相关知识。
2、企业自查 内容包括:职业危害申报、职业病防治机构和制度建立、
职业病防治法培训(包括由安监局组织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和企业自己组织的对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培训)、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危害合同告知、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运转、职业病危害告知栏、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和警示标识、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及佩戴等,企业自查情况于4月底前完成,各地安监部门汇总后,并于5月5日前报市安监局职业健康科。
3、现场检查:由各县(市、区)安监部门对企业自查情况进行核实,对在检查中发现和存在问题的企业下达整改意见并提出整改要求。各地将企业整改落实情况汇总后于6月上旬报市安监局职业健康科。
(三)督促检查:(2016年10月)。
市安监局将组织专家于10月开展对各相关企业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对不能达到职业病防控效果的企业,将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工作要求
各地安监部门要对此项工作进行全面部署,严格按照通知精神开展工作,切实抓好辖区内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努力做到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同时,要强化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群众举报职业病危害防治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和地区要进行曝光。同时,要加大对职业病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并将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通报。督促和指导用人单位对照专项整治内容,查找差距,并限期整改。
附件:粉尘与高毒物品职业危害企业调查摸底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