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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含邻苯二甲酸脂类物质药品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7-27

发文字号

渝食药监流通[2011]6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重庆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7-27

颁发部门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开展含邻苯二甲酸脂类物质药品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渝食药监流通[2011]61号

2011年7月27日

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根据国家局《关于开展含邻苯二甲酸脂类物质药品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稽[2011]94号)文件精神,为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含邻苯二甲酸脂类物质药品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监督检查工作,认真按照国家局《关于开展含邻苯二甲酸脂类物质药品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稽[2011]94号)文件的工作部署,结合当地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从保证药品质量安全的角度,周密计划,精心组织,切实完成监督检查工作任务。

  二、监督检查的重点范围是片剂、胶囊剂、干混悬剂等药品;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是:通过药品检验的手段,检查药品中所含的邻苯二甲酸脂类物质的种类和含量。

  三、本次监督检查中药品检验工作,由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所负责组织相关各片区食品药品检验所具体实施。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所要按照监督检查工作的要求,制定组织实施方案,加强对各片区食品药品检验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食品药品检验工作的联系和指导。

  四、各单位要加强药品和药用辅料生产的日常监管,要求企业严格按照批准的工艺和处方进行生产,加强原辅料进厂检验,严禁擅自使用未经批准的辅料或超过批准剂量使用辅料。

  五、各单位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发布监督检查和检验的信息。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单位要依法处理,涉嫌刑事犯罪的,要按照规定及时移交;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重庆市药品流通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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