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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2014年12月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违法广告监测结果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15-01-28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1-28

颁发部门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2014年12月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违法广告监测结果的公告

2015年1月28日

  我局对我市27个电视频道、10个电台频道和32种报纸类平面媒体12月份发布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了监测,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判定,属于严重违法违规的广告共计108条次,涉及产品35个,均发布在平面媒体。现将监测结果公告如下:

  发布严重违法药品广告的有24个品种、78条次。其中夸大产品适应症、扩大产品疗效的8个品种;含有绝对化用语和不实的承诺、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21个品种;含有治愈率、有效率、获奖及与其它品种进行比较等综合性评价内容的12个品种;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专家、医师、患者名义或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的2个品种;处方药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的12个品种;严重篡改审批内容进行违法宣传的6个品种;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广告的12个品种。

  发布严重违法医疗器械广告的有6个品种、12条次。其中含有绝对化用语、不实的承诺和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5个品种;含有治愈率、有效率、获奖及与其它品种进行比较等综合性评价内容的有4个品种;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专家、医师、患者名义或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的2个品种;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广告的3个品种。

  发布严重违规保健食品广告的有5个品种、18条次。其中夸大产品保健功能、适用人群、适用范围的3个品种;含有绝对化用语和不实的承诺的3个品种;含有治愈率、有效率、获奖及与其它品种进行比较等综合性评价的内容的5个品种;严重篡改审批内容进行宣传的2个品种;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广告的2个品种。

  典型的违法违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有:

  一、广告中标示名称为“龟鹿补肾片”的药品,标示的药品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20090420”。经查询,“龟鹿补肾片”为处方药,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广告以“全国赠男性专用国药”为标题吸引消费者眼球,宣称患者可来电领取该药品;该广告违反了处方药不得在大众媒体进行宣传、药品不得作为赠品进行宣传等规定,误导消费者。

  二、广告中标示名称为“糖尿病治疗仪”的医疗器械,标示的产品批准文号为“豫食药监械(准)字2009第2260367号”。经查询,“糖尿病治疗仪”的广告批准文号已于2014年11月20日失效。广告以“糖尿病免费治疗通知”为标题,宣传“不打针、不吃药在家轻松防治糖尿病”,声称能“从源头上修复胰岛组织”,“纳米激光能提高机体免疫力”,承诺使用后“患者可以完全在家康复糖尿病”。该广告违反了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等规定,误导消费者。

  三、广告中标示名称为“富硒灵芝宝”的保健食品,标示产品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1999)第0282号”。经查询,“富硒灵芝宝”批准的保健功能为“免疫调节、辅助抑制肿瘤”,广告中却声称其有“抗肿瘤效果”,能“缩小瘤体”、“减毒增效”,并冒用因严重篡改审批内容进行违法宣传而被收回的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该广告违反了保健食品广告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等规定,暗示该保健食品具有疾病治疗的作用,误导消费者。

  我局已将监测到的严重违法广告情况通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查处理,对违法广告中涉及北京生产企业品种的已依法依规采取了行政处理措施,对涉及外埠生产企业品种的已转至相关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在此,特别提醒消费者注意甄别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广告真伪,必要时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www.cfda.gov.cn)数据查询中心获取经批准的广告信息,选择合法渠道购买相关产品,谨防上当受骗。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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