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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4年浦东新区卫生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12-25

发文字号

浦卫计办[2014]3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12-25

颁发部门

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做好2014年浦东新区卫生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

浦卫计办[2014]34号

2014年12月25日

各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上海市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和上海市卫生计生委年报会议的要求,为做好我区2014年卫生统计年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年报内容
  1、卫生机构年报(沪卫计统1-1至1-8表):分别由医院、妇幼保健院(所)、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护理院(站)、临床检验中心、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诊所、卫生所、医务室,村卫生室,急救中心(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血站等机构填报。
  其中沪卫统1-8表由凡在病人家中建立病床,且医生按制度到病人家里进行医疗保健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填报。
  2、卫生人力基本信息调查表(沪卫计统2表):由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填报。
  3、医用设备调查表(沪卫计统3表):由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专科疾病防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急救中心(站)填报。
  4、住院病案首页(沪卫计统4表):由各级医疗机构填报。

  二、有关要求
  (一)完成2014年年报任务
  本区各基层单位年报上报时间为2015年1月8日前。
  1、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报送《调查制度》(沪卫统1-1至1-8表)年度(年底或1-12月)数据。
  2、卫生人力基本信息调查表(沪卫计统2表)、医用设备调查表(沪卫计统3表),报送时点为2014年底。
  3、各级医院(含民办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完成2014年1-12月住院病案首页(沪卫计统4表),凡未报、漏报、填报中的单位一律补齐。
  4、凡设立家庭病床并按制度开展医疗保健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需上报《家庭病床工作情况年报表》(沪卫计统1-8表)。
  5、村卫生室(所)年报任务由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布置实施,做好数据收集及逻辑校对工作,并于2015年1月6-8日分批至浦东卫生发展研究院录入数据(带好纸质报表并加盖公章,如有新增机构一并带好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浦东卫生发展研究院现场开展数据审核及上报工作(村卫生室年报录入时间安排表见附件)。
  6、诊所类(含内设医疗机构)年报任务由卫监、卫协负责布置实施,完成数据收集及初审,并于2015年1月8日前将纸质调查表(加盖公章)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送浦东卫生发展研究院(研究中心),由浦东卫生发展研究院完成数据录入、审核及上报工作。
  7、各医疗机构完成2014年12月份各类月报表。
  (二)报送方式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登录“上海市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系统”上报有关信息。
  网址:https//fbyaf9b9d01132c94f039edbb4214320f974h690ffk0fb50q6u9w.fizh.ncu.cwkeji.cn:8080:8080/irpt

  三、保障措施
  浦东新区卫生统计年报任务艰巨,为切实做好2014年年报任务和2015年各项卫生统计调查工作,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领导,组织协调,固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认真报送法定调查表。
  各单位设备管理部门要协助统计部门上报设备库。卫生人力资源调查表由各医疗卫生机构(除门诊部、诊所、内设医疗机构)人事部门负责网络直报,统计信息部门做好技术支持。
  任何单位不得拒报、迟报和漏报。

  联 系 人:王军伟 ,陈晨
  联系电话:60881170,60881190
  联系地址:莱阳路818号1号楼307室
  电子邮箱:pdwstj@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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