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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在公立医院施行预约诊疗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0-01-11

发文字号

浙卫发[2010]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0-01-11

颁发部门

浙江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在公立医院施行预约诊疗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卫发[2010]9号

2010年1月11日

  各市、义乌市卫生局,高等医学院校,省级医疗单位:

  现将《卫生部关于在公立医院施行预约诊疗服务工作的意见》(卫医管发[2009]9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我厅下发的《浙江省医院门诊管理暂行办法》(浙卫发[2009]110号),制订具体工作方案,加强宣传工作,建立监督机制,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实施。

  二、各级各类公立医院应有一名副院长分管门诊管理工作,不断完善门诊管理各项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提高门诊服务质量和效率。要为开展预约诊疗服务配备相应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设施、设备。要建立和完善医院与社区双向转诊的制度和机制,并为社区提供预约诊疗服务。

  三、全省三级医院专家门诊和专家特需门诊全部实行实名制预约诊疗服务,并用各种方式及时公布专家门诊和专家特需门诊预约挂号(电话预约、网络预约、现场预约等)信息。普通门诊推行实名制预约诊疗服务。二级医院逐步开展这项工作。

  四、省级医院将试行统一平台进行预约,目前由我厅医政处牵头正与有关单位商定试点事宜,请省级医院积极配合,具体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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