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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二批“全国院务公开示范点”名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7-11

发文字号

渝卫医[2011]15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重庆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7-11

颁发部门

重庆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重庆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二批“全国院务公开示范点”名单的通知

渝卫医[2011]157号

2011年7月11日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北部新区社发局,各市级医院,三医大各附院、解放军三二四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各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二批“全国院务公开示范点”名单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86号)转发给你们,提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示范点”医院要在以往的基础上,继续创新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水平,不断深化院务公开。同时,要注重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积极推广先进经验,提升院务公开工作的整体水平。

  二、各区县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要做好院务工作,要认真学习借鉴“示范点”的经验和做法,按照院务公开的基本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拓宽公开领域,拓展公开内容,丰富公开形式。

  三、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要加强宣传,推广“示范点”的先进经验, 引导各医疗机构认真做好院务公开工作同时加强对“示范点”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其能够充分发挥示范作用。我局将不定期对“示范点”的院务公开工作进行抽查,以加强对“示范点”的监管,进一步促进院务公开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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