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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调整报送甲型H1N1流感疫情相关信息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1-14

发文字号

苏卫传[2009]10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1-14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江苏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调整报送甲型H1N1流感疫情相关信息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苏卫传[2009]103号

2009年11月14日

各市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了更加准确、科学地反映我国内地甲型H1N1流感疫情现状和趋势,进一步做好甲型H1N1流感防治工作,卫生部下发了《关于调整报送甲型H1N1流感疫情相关信息工作的通知》(卫发明电[2009]243号),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做好疫情相关信息工作。

  一、医疗机构做好有关病例和医疗服务等信息的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按照卫生部通知要求,按规定进行网络直报。我省29家流感监测哨点医院要于每周一16时前,将上周监测到的流感样病例数、门急诊就诊病例总数通过中国流感监测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全国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按照卫发明电[2009]239号文的要求,及时通过国家卫生统计网络直报系统报告一周门急诊人数和新入院人数等数据。流感哨点监测过程中由网络实验室检测为甲型H1N1流感病毒核酸阳性或分离到甲型H1N1流感病毒的流感样病例,由原就诊医院根据疾控中心网络实验室反馈的报告进行网络直报。

  二、地方各级疾控机构要做好疫情信息审核、报告工作
  各市、县(市、区)疾控机构要按照卫生部通知要求,及时审核辖区内网络直报疫情信息,上报辖区内甲型H1N1流感暴发疫情、疫苗接种人数和疫苗接种异常反应等信息。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按照《甲型H1N1流感监测方案(第二版)》规定时限检测,并对检测结果及时进行网络直报。

  三、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辖区内疫情等信息的管理
  各市、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疫情信息报送管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具体单位、具体责任人报送信息。及时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上报的信息进行审核,每日按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上报指定信息。
  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每日上午10点前,将本市前一日疫情动态(确诊病例数、确诊病例的住院人数、重症与危重病例数、死亡病例数和聚集性疫情相关数据,及疫情防控工作动态)上报厅应急办,将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工作进展报厅疾控处。要认真落实《省卫生厅办公室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医疗服务工作量周报紧急通知的通知》(苏卫传﹝2009﹞101号),督促辖区内各有关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按规定每周及时、准确上报医疗服务工作量,省卫生统计信息中心要于每周二中午12时前将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上周医疗服务工作量报我厅医政处。
  上述工作自11月14日正式启动,原规定的信息报送内容、报送方法继续运行至11月30日结束。在此期间,各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比对行政报告数和网络直报数据(见卫生部附件),如发现问题,要及时查找原因并予以纠正、完善。

  厅应急办联系人:陈英

  电话:025-83620923,83620916;传真:83620520;

  厅疾控处联系人:邱晓辉

  电话:025-83620629;传真:83620610;

  厅卫生统计信息中心联系人:薛成兵

  电话:025-83620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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