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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打击以食品、保健食品仿冒药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9-16

发文字号

赣食药监市[2005]9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9-16

颁发部门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开展打击以食品、保健食品仿冒药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赣食药监市[2005]95号

2005年9月16日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期,我们陆续接到群众和药品生产企业的投诉,反映我省部分食品企业使用药品名称(甚至中药保护品种)生产食品及保健食品,这些企业大肆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宣称功能主治作用。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我省药品市场秩序,对我省医药经济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侵害了合法企业和人民群众的正当权益。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精神,决定从现在起至今年年底,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对食品、保健食品假冒药品的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站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对在市场上发现的、或群众投诉举报的以食品、保健食品假冒药品的现象,凡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绝不推诿,应予立案查处的要及时查处;如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要绝不拖延,该移送其他部门的应及时移送。

  二、对下列行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研究有效对策,制定合理方案,开展整顿治理:
  1、企业生产或销售的食品及保健食品,使用国家药典收录的药品名称,标明功能主治、适应症、用法用量,或符合《药品管理法》规定的药品定义的,并且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要依法立案查处。
  2、食品企业生产的食品、保健食品,标示有药品名称,但不足以认定为假药的,如果经有关部门备案或登记的,要及时移送该备案或登记部门处理。
  3、食品、保健食品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发布虚假广告,夸大宣传,宣称具有药品治疗功效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在这次打击食品、保健食品假冒药品的集中整治活动中,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注重协调和工作方式,取得当地政府的支持和相关部门的配合。重大问题及时上报,保持信息的畅通。

  四、各设区市局务必于12月25日前,将打击食品、保健食品假冒药品专项整治的工作总结和查处的典型案件材料,报省局药品市场稽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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