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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健康体检电子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11-15

发文字号

京卫医字[2016]19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11-15

颁发部门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健康体检电子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京卫医字[2016]193号

2016年11月15日

各区卫生计生委,各开展健康体检项目的医疗机构,北京市体检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市公共卫生信息中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指导意见》、《北京市“十三五”时期卫生计生事业发展规划》以及深化医改的有关要求,统筹我市人口健康信息资源,推进区域内全生命周期人口电子健康档案,提升健康体检工作科学决策、精细化管理水平,2016年11月10日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健康体检电子信息采集工作,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协调
  各有关医疗机构应高度重视健康体检电子信息采集工作,为此项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加强组织落实,完善信息采集、规范体征描述、完成信息系统改造、接口搭建、采集机制建设等各项工作,各区卫生计生委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应做好区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技术支撑,组织辖区内机构完成信息标准化采集及数据上报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委托北京市体检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建设“健康体检信息采集与综合管理系统”,北京市体检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要充分发挥质量管理、监督检查、业务指导和培训等职能,督促和指导各相关机构做好信息系统接口改造,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信息采集,建立健康体检专业的信息资料数据库。市公共卫生信息中心要做好政务网络的联通,以及市区人口健康信息平台的对接等技术支撑工作。

  二、规范接口,保证信息对接顺利
  各有关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完成健康体检电子信息采集工作,严格按照健康体检电子信息采集技术接口说明(详见附件)改造体检信息系统,在2017年3月1日前完成标准内容比对、接口改造、联调、数据采集试运行工作。

  三、建章立制,规范信息采集和上报
  各相关医疗机构,应建立日常数据采集机制,建立相关制度,依据“健康体检体征数据元规范”(DB11/T 1238-2015)每日定时采集健康体检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受检者个体电子信息,保证采集信息及时、准确、完整。
  根据北京地区健康医疗应用的安全防御体系建设要求,实施医疗卫生机构属地化安全标准的信息采集模式,确保数据安全。各区卫生计生委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实施信息安全采集报送,各机构接入所在区的区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各区平台接入市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实现“北京市健康体检数据采集与综合管理系统”自动化数据采集与共享。有集成平台的机构,通过集成平台连接区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尚未建立集成平台的医疗机构,暂用机构前置机端接入区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属地尚未建立区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的医疗机构直接接入“健康体检信息采集与综合管理系统”,待区级集成平台建成后再做接口技术迁移。

  四、加强培训,强化各部门履责
  各相关医疗机构应积极组织信息部门、体检业务部门、体检信息系统服务方技术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区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辖区相关医疗机构的管理,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强化机构依法上报健康体检电子信息的意识,强调信息采集的重要性,对无故拒报、迟报的机构要监督其完成整改,保证此项工作的长期开展。北京市体检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要加强健康体检电子信息采集的日常监控,建立信息采集工作的长效机制,做好信息采集相关业务及技术培训,并将信息采集情况定期向市区两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报。

  联系人:刘雅茜、杨培蔚、衡爽
  联系电话:87207143 83970567 83560893
  电子邮箱:lyq@bjtjzx.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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