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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亳州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4-10-31

发文字号

皖政秘[2014]19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安徽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10-31

颁发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

正文内容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亳州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的批复

皖政秘[2014]195号

2014年10月31日

亳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批准设立亳州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的请示》(亳政[2014]52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设立亳州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药材交易中心”)。请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开展筹建工作。

  二、中药材交易中心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及《安徽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联席会议关于加强各类交易场所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皖清整联[2014]1号)》等文件要求,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业务,严格依法依规经营,完善交易制度,加强风险防范。

  三、你市要落实属地监管职责,明确监管部门,压实监管责任,完备监管制度,切实防范相关风险,确保中药材交易中心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省政府金融办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服务,积极支持中药材交易中心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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