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制剂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6]113号
2016年7月21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医疗机构制剂标准化管理工作,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场监管委《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管理办法》(津人社局发[2016]51号)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实行社会保险药品分类与代码管理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3]92号)有关规定,现就开展医疗机构制剂信息采集工作通知如下:
一、采集范围
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配置或委托配置的,已获得市场监管部门有效注册批件,且经临床应用后证实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医疗机构制剂,纳入此次信息采集范围。
二、采集内容
通过“天津市社会保险药品分类与代码管理系统”(网址
http://ziyuan.heuet.edu.cn:80/rwt/14/http/GZZC6M3RFZ6DGLS3GI7DRMJZGB/wsba,以下简称“代码管理系统”),采集医疗机构制剂配置或委托配置单位基本信息以及制剂批准文号、通用名称、类别、剂型、规格、包装、价格等相关信息。
三、采集流程
(一)医疗机构信息注册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登陆代码管理系统前需先行申请注册,并提交以下注册材料:
1.注册申请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定点服务协议文本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
3.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对负责办理此项工作人员签署的有效授权书(见附件1)。
4.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对上述材料进行核对,对于核对无误的医疗机构,无偿发放代码管理系统用户名和原始密码。
(二)医疗机构信息维护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凭用户名和原始密码登陆代码管理系统,对原始密码进行修改,并完成医疗机构信息维护,具体程序如下:
1.医疗机构录入基本信息和详细信息。其中,基本信息包括医疗机构投资类别、类型、注册地区代码;详细信息主要包括医疗机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或社会信用代码)、制剂许可证号及有效期、联系人及电话等相关信息。
2.市人力社保部门根据医疗机构前期提供的注册材料,进行信息核对,发现信息有误的,通过信息系统反馈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修改后重新上传。信息无错误的,予以核对通过。
(三)医疗机构制剂信息维护
医疗机构信息核对通过后,可进行制剂信息维护,具体程序如下:
1.医疗机构录入制剂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医疗机构制剂通用名称、制剂类别、规格、剂型、批准文号、制剂标准、零售价格、成分、适应症、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信息。其中,已经在市社保中心备案的制剂,零售价格以备案价格为准;未备案的制剂,以截至2016年6月30日零售价格为准。
2.医疗机构录入信息过程中,应同时在代码管理系统上传下列图片文件:
(1)《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医疗机构制剂补充批件》、《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批件》;
(2)制剂说明书;
(3)医疗机构制剂外包装;
(4)物价部门价格文件或医疗机构自主定价文件。
3.市人力社保部门对网上申报的医疗机构制剂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发现信息有误或不清楚的,通过信息系统反馈医疗机构进行修改。
4.经核对信息无误的,管理系统依据采集的信息自动生成医疗机构制剂代码。
(四)结果查询
医疗机构可通过代码管理系统随时查看核对结果,并对反馈的未通过信息及时进行修改后再次提交。
四、采集时间安排
医疗机构制剂信息采集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医疗机构信息注册(2016年7月25日-8月5日):人力社保部门接受医疗机构提交的注册材料,对于核对无误的,发放登陆代码管理系统的用户名和原始密码。
(二)医疗机构(制剂)信息维护和核对(2016年8月8日-9月9日):取得用户名和密码的医疗机构登陆代码管理系统完成医疗机构信息和制剂信息维护,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进行核对。
医疗机构制剂信息采集工作,是推进医疗机构制剂标准化管理的基础。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按要求积极做好制剂信息采集工作。信息采集工作完成后,市人力社保部门将依据信息采集的结果,规范和实施医保支付管理工作。
五、其他事项
(一)医疗机构被授权人发生变更的,需填写《被授权人变更申请》(见附件2),并提交至医疗保险分类和代码标准化工作组。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制剂其他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过代码管理系统对信息进行维护,并重新提交审核申请。
(二)医疗机构信息注册受理及咨询地址:天津市医疗保险分类和代码标准化工作组(河西区黑牛城道40号4号楼408室)。
(三)相关工作信息发布渠道包括: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网址:
www.tj.lss.gov.cn;天津医保诚信网,网址:
www.yibaocx.com。
联 系 人:齐 颂
咨询电话:15022593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