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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0
皖政办[2016]19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安徽省
现行有效
2016-05-20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16]19号
2016年5月20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老龄办、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
省卫生计生委 省民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商务厅 省老龄办 省中医药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要求,进一步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健康养老需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安徽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保障基本、统筹发展,政府引导、市场驱动,深化改革、创新机制”的基本原则,把保障老年人基本健康养老需求放在突出位置,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推动普遍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协同发展,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养老需求。发挥政府在制定规划、出台政策、引导投入、规范市场、营造环境等方面的引导作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创新服务供给和资金保障方式,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激发各类服务主体潜力和活力,促进医养融合发展。
到2017年底,全省医养结合政策体系、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初步建立,符合需求的专业化医养结合人才培养制度基本形成,建成一批兼具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质和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以下统称医养结合机构),逐步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80%以上的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绿色通道,50%以上的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65周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0%以上,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可及性明显提升。
到2020年,符合省情的医养结合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基本建立,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实现有序共享,覆盖城乡、规模适宜、功能合理、综合连续的医养结合服务网络基本形成。所有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自愿签约的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明显提升,65周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力争达到80%以上。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基本适应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推进各类养老机构与各级医疗机构建立协议合作关系。按照就近就便、互利互惠的原则,各类养老机构根据医疗康复的实际需求,与周边医疗机构签订长期合作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医疗卫生机构为养老机构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巡诊、健康管理、保健咨询、预约就诊、急诊急救、中医养生保健等服务,确保入住老年人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养老机构内设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作为医院(含中医医院)收治老年人康复期、稳定期的护理场所。鼓励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含中医医院,下同)与养老机构开展对口支援、合作共建。通过建设医疗养老联合体等多种方式,整合医疗、康复、养老和护理资源,为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以及临终关怀一体化的健康和养老服务。
(二)积极推进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养老机构可根据自身能力和服务需求,按相关规定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临终关怀机构等,也可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应及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规划布局。150张床位以上的养老机构须设医务室或护理站,150张床位以下的养老机构鼓励设立医务室或护理站。推进有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设置专护区,优先保障政府供养对象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和老年残疾人集中养护需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执业活动的日常监管工作,组织开展医务人员培训,提高医务人员诊疗康复服务能力。鼓励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支持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医师及专业人员在养老机构规范开展疾病预防、营养、中医调理养生等非诊疗行为的健康服务。
(三)全面推进老年人社区健康管理服务。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做好健康养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建立健全健康管理服务制度,加强老年人健康档案信息动态管理。对辖区内65周岁以上老年人和60周岁以上的计生特困家庭老人,每年免费提供一次生活方式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健康指导等健康管理服务。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医疗康复功能建设,为小型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建立家庭医生制度,推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辖区内自愿签约的高龄、重病、失能、部分失能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上门服务,规范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医疗和护理服务项目,对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各地开展政府购买基本卫生公共服务和基本养老服务时,要把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纳入购买内容,各级各类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可以作为承接主体。
(四)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以及老年康复、老年护理等专业医疗机构。在制定医疗卫生和养老相关规划时,要给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留出空间。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对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简化审批程序,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对社会资本举办的医养结合机构,在各级预算内投资补助上,享受与公办医养结合机构同等政策。支持社会力量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举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深入推进市场化养老服务产业试点省建设,积极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建设和运营管理模式,鼓励发展混合所有制医养结合机构。着力培育第三方的老年人能力评估、健康养老服务评价、市场调查和咨询服务等社会组织。
(五)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服务资源,创办老年康复中心、老年医院、护理院等主要针对高龄、病残老年人的康复护理专业服务机构。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要开设老年病科、老年病门诊,增加老年病床数量。支持部分闲置床位较多的一、二级医院和专科医院发挥专业技术和人才优势,转型为老年人护理院。引导部分乡镇卫生院、敬老院设立养护型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特色科室,开设护理型床位或病区。各类医疗机构举办的养老机构,享受民办养老机构相同的扶持优惠政策。
(六)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自愿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按规定进行评估后,可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入住协议护理型定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探索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实现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结算。
(七)发展互联网移动医疗。探索基于互联网的医养结合服务新模式,积极利用互联网为老年人提供在线预约诊疗、候诊提醒、划价缴费、诊疗报告查询、药品配送等便捷服务。鼓励引导省内力量雄厚的大型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服务机构通过组成医疗服务共同体等方式建立远程医疗会诊合作关系,推动远程医学影像、远程监护、远程会诊等医疗服务。健全完善省内远程医疗平台,扩大远程医疗服务平台的覆盖范围,向乡镇卫生院、各类养老机构和社区延伸,拓展更多的医疗服务功能。
(八)大力发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鼓励新建以中医药健康养老为特色的护理院、疗养院。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以老年病、慢性病防治为主的中医诊室。支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鼓励中医医院采取自建、托管或与养老机构开展技术协作等形式,探索建立中医药养老服务模式。鼓励二级甲等以上中医院在养老机构设立老年病区,支持二级以上中医医院开展老年病、慢性病中医药防治与研究。支持养老机构开展融合中医健康管理的老年人养生保健、医疗、康复、护理服务。鼓励有条件的中医医院与老年人家庭签订医疗契约服务,开展中医健康教育。充分发挥中医药预防保健特色优势,大力开发中医药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系列服务产品。
支持中医医疗机构参与医养融合发展示范区(机构)建设。将中医药健康养老产业纳入养老服务产业发展规划,支持引导相关企业开发针对老年人的中医药养老养生保健产品,着力打造一批融中医药养生保健、健身休闲、文化旅游为一体的养老养生旅游基地。
(九)大力发展健康养老产业。以推进市场化养老服务产业试点省建设为契机,加大对健康养老产业的技术、资金、人才、土地等要素的支持力度,大力支持以基金等方式发展市场化的居家、社区和大众化的健康养老服务,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食品药品、康复辅具、日常照护、文化娱乐等老年人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支持数字化健康养老服务产品和适用于个人及家庭的健康检测、监测与健康养老物联网等产品的研发,打造一批医养结合数据服务中心、产品用品研发中心、标准制订中心。鼓励企业开发适合老年人特点的可穿戴移动医疗设备,为老年人提供在线健康管理服务。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合理定位,科学规划,结合中医药、旅游、文化、养生等特色优势,打造健康养老服务产业集群。培育发展适老化的养老地产,拓展房地产业态,促进居家养老与社区服务相结合。支持企业、保险资金和其他社会资本在皖建设具有示范意义的健康养老服务综合体、老年宜居社区。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投融资和财税价格政策。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按规定落实好相关支持政策。国有投资机构、政府注资担保机构、政府专项债券要积极为医养结合机构、健康养老服务企业提供融资支持。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金融对医养结合领域的支持力度。允许医养结合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清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积极开展融资租赁,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加大对中小微医养结合机构的融资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由金融和产业资本共同筹资的健康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医养结合发展。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对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按照不同类别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二)加强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各级政府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医养结合机构发展需要,编制医疗卫生设施和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做好用地规划和设施布局。对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采取划拔方式,优先保障用地;对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保障用地,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可将在项目中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相关要求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依法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纳入国家、省级示范试点的医养结合机构,符合省预留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使用条件的,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
(三)探索建立多层次、多形式长期照护保障体系。进一步开发包括长期商业护理保险在内的多种老年护理保险产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积极探索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保障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建立健全长期照护项目内涵、服务标准以及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和体制机制,探索建立从居家、社区到专业机构等比较健全的专业照护服务提供体系。
落实好将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认知知觉功能康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政策,为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治疗性康复提供相应保障。
(四)加强医养结合人才队伍建设。研究制定养老机构医护人员的定向培养、合作培养和针对性培养政策,不断加强医养结合发展的人才保障。完善培养机制,加强专业技能培训,推进养老护理员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将老年医学、康复、护理人才作为急需人才纳入卫生技术人员培训规划和临床骨干医师培训项目。鼓励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设置护理专业,加快养老服务行业技术技能型人才的培养。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开展职工技能提升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养老服务机构提升培训补贴。劳动者参加养老服务相关工种(项目)就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鼓励大中专院校和护士专科学校毕业生到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从事养老服务工作。
在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中从事医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评定职称时,与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同等对待,统一执行安徽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并按照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工资待遇。医疗卫生机构医护人员在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可计入总工作量,所取得的与本专业相关的业绩成果予以认可。
(五)强化信息化支撑。整合现有资源,实现养老服务、社区服务和健康服务的信息共享,推进医养结合信息平台数据标准化,实现跨部门、跨区域的业务协同和信息资源共享,建立统一的数据交换共享指标体系。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推进医养结合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参与的医养结合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制定出台推进医养结合的政策法规、规划制度和实施方案。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落实和完善财政、金融、土地、人才培养、基本医疗保险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发展改革部门将推动医养结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卫生计生、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完善医养结合养老机构的建设、管理、服务标准,制定完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准入、管理及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的标准规范并加强监管。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不断完善符合医养结合机构特点的医保协议内容,加强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积极支持医养结合发展。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保障医养结合机构的土地供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统筹规划医养结合机构用地布局。商务部门要做好养老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建设协调、服务、监管工作,探索市场化健康养老体制机制和有效模式。老龄工作部门要做好入住医养结合机构和接受居家养老服务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工作。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制定完善中医药相关服务标准规范并加强监管,加强中医药健康养老人才培养。
(二)抓好试点示范。开展医养结合发展示范区(机构)建设试点,细化完善医养结合机构建设标准、服务规范等。“十三五”期间,全省建立6个省级医养结合综合示范区、20个医养结合示范基地(园区)、100个医养结合示范项目、300个社区医养结合示范中心。省级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基金应积极支持医养结合项目。各市要积极探索医养结合有效形式,抓好一批市级示范项目,总结经验并逐步推广。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要会同相关部门密切跟踪示范试点地区进展,帮助解决试点中的重大问题,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三)加强考核监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以服务质量、老年人满意度为主要指标的考核评估体系,加强对医养结合工作绩效考核。卫生计生、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医养结合工作的督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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