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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与分析技术培训班”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11-11

发文字号

琼卫继教办函[2014]12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海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11-11

颁发部门

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与分析技术培训班”的通知

琼卫继教办函[2014]123号

2014年11月11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年度计划安排,我办定于2014年11月下旬在海口召开2014年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与分析技术培训班”[项目编号:琼卫继教2014-72]。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来源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培训时间及地点
  11月25日在海口海南阳光大酒店(海口市美兰区美苑路33号)报到,11月26-28日培训,28日下午离会。

  三、培训对象
  各市、县(区)、自治县疾控中心(防疫站)防疫科科长及疫情信息管理负责人。

  四、讲授师资
  海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金玉明(主任医师)、熊昌富(主任医师)、陈莉(主任医师)等。

  五、培训内容
  (一)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条例;
  (二)目前传染病报告管理技术解读;
  (三)传染病疫情分析技术与信息利用;
  (四)目前几种重点传染病报告管理工作要求;
  (五)结核病报告管理规范;
  (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历史与现状简述;
  (七)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考核评估;
  (八)用户与权限管理规范;
  (九)用户与权限系统操作;
  (十)编码维护工作要求。

  六、其他事项
  (一)项目举办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卫生计生委“九不准”规定,不准违规接收社会捐赠资助,捐赠资助财物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禁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接受捐赠资助。学员培训费必须纳入项目举办单位财务账户,严禁由酒店或单位科室代收,严禁设立小金库。
  (二)培训费用:学员食宿由省疾控中心统一安排,交通差旅费自理。
  (三)学员参加全程学习并考核合格,授予省级I类学分4分。请参加培训的学员携带“医疗教育一卡通”以便授予学分,今后不再发放纸质学分证书。
  (四)承办单位要加强考勤管理,培训期间不定期刷卡4次,并于培训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培训工作总结、日程安排表、学员名册等相关资料报送至省卫生计生委科教处,经审核后授予学分。
  (五)请参加培训学员于11月24日前将培训班报名回执报省疾控中心急传科,联系电话(传真):65320301,65351552,联系人:罗艳,18889927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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