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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新兽药“参芪颗粒”临床试验申请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09-08-25

发文字号

津牧医[2009]16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8-25

颁发部门

天津市畜牧兽医局

正文内容


关于对新兽药“参芪颗粒”临床试验申请的批复

津牧医[2009]169号

2009年8月25日

中国农业大学动物医学院,瑞普(天津)生物药业有限公司:

  为加强对新兽药临床试验的管理,根据《兽药管理条例》《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规定,我局组织专家对瑞普(天津)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申报的“参芪颗粒”的生产工艺、稳定性研究和临床试验方案等资料进行了审查。经查,该产品的临床前研究已结束,基本符合要求,同意中国农业大学动物医学院对“参芪颗粒”试制样品进行临床试验阶段的研究。中国农业大学动物医学院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试验数据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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