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市场格局
解锁药品研发情报

免费客服电话

18983288589
试用企业版

关于全省食品检验机构实施资质认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4-29

发文字号

吉质监认函[2011]16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吉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4-29

颁发部门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正文内容


关于全省食品检验机构实施资质认定的通知

吉质监认函[2011]166号

2011年4月29日

各有关食品检验机构: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及《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为了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要求,现就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有关问题通知:

  一、食品检验机构的界定
  食品检验机构是指依法设立或批准,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并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机构。承检范围包括:一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含食品包装材料、洗涤剂、消毒剂等)的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二是对食品中污染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通用类食品安全标准或相关规定要求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三是对食品安全事故致病因子进行鉴定;四是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进行毒理学评价。

  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方式及时间安排
  按照国家认监委的规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受理、评审及发证。省质监局将于2011年5月1日起开始受理申请,通过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到期复查或定期监督评审实施考核,考核合格的换发新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2012年11月1日后,没有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不得从事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检验活动。

  三、关于综合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申请和发证
  包含食品检验项目的综合性检验机构,其质量体系应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建立,质量手册中也可单列一章,描述《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规定和要求。也可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相关要求融入到质量手册各章节中。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时,应当分别填写《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非食品项目)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项目),经考核合格的,分别颁发“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申请相关表格请在“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下载,填写后报省政务大厅省质监局窗口。

  四、关于“检验人员”的要求
  检验人员是指具体进行检验过程的实施和操作的人员。包括负责样品抽(采)样人员、样品前处理人员、上机操作人员和结果处理、报告编制人员、授权签字人、审核人、批准人等人员。以上人员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人员的比例应当不少于30%。
  对“同等能力”我省视为,中专、高中毕业以及非相关专业(理工类或其他)大学专科或本科毕业,从事食品检验经历累计15年以上;与食品相关专业大专毕业,从事食品检验经历累计满8年;与食品相关专业本科毕业,从事食品检验经历累计满5年;与食品相关专业研究生毕业,从事食品检验经历累计满2年。满足以上要求的,可计算入30%。
  检验人员的上岗培训,可由检验机构或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不具备能力的可委托相关机构实施。

  五、关于食品检验项目的申报
  对于具有按照食品相关标准进行全部项目检验能力的,可以按照产品标准申请认证项目;对于只能开展食品相关标准规定的部分检验项目进行检验的,可按照检验参数申报。按照检验参数申报的,不允许在食品检验报告中引用产品标准(限值)对所检产品作出合格与否的判定。

  在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中有异议的,请与省质监局认评处联系,电话:0431-85237092


<END>

最新政策法规资讯

对摩熵医药数据库感兴趣,可以免费体验产品

同部门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同地域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