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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务委关于同意举办2009中国(上海)国际医疗卫生博览会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09-06-22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6-22

颁发部门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正文内容


上海市商务委关于同意举办2009中国(上海)国际医疗卫生博览会的批复

2009年6月22日

上海协作国际展览有限公司:

  你司上报《 关于拟举办“2009中国(上海)国际医疗卫生博览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司于2009年12月5日-12月7日在上海展览中心举办“2009中国(上海)国际医疗卫生博览会”。你司作为主办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展览的各项规定,在组织筹备展览会过程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展览会安全防范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展览顺利进行。

  二、该展展出面积为10000平方米,展出内容为国际、国内经中国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1、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特色,服务特色和医疗成果2、医药产品3、医疗产业相关产品4、健康咨询现场服务。

  三、你司负责招商招展工作,如有承办单位,须督促其规范开展具体工作。要提高办展水平,包括建立展会数据库等。不得以组委会或筹委会名义进行招展等,招展书、会刊等宣传资料必须真实,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四、你司在组织筹备展览会期间,应及时将重大活动报我委,接受我委的检查和指导。

  五、展品留购事宜请按照海关的有关规定办理;如需更改展览项目的举办时间、内容等,须及时报我委批准。

  六、展会开幕前一个月,请将展会筹备情况包括招商招展情况报我委;展览会结束后一个月内,将该展览会总结报我委和会展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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