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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在职医疗卫生人员禽流感防治知识全员培训的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

2005-11-08

发文字号

浙卫发[2005]27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11-08

颁发部门

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

正文内容


关于开展在职医疗卫生人员禽流感防治知识全员培训的紧急通知

浙卫发[2005]271号

2005年11月8日

  各市卫生局,省级医疗卫生单位,高等医学院校:

  近来,我国周边一些国家和地区先后发生动物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国内个别省份也已发现了动物高致病性禽流感流行情况,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防控形势十分严峻。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是由甲型流感病毒引起的一种人、禽、畜共患急性传染病,病死率高,将对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根据国务院、卫生部和省政府有关会议精神,我厅决定对全省在职卫生人员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知识再次进行全员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的
  提高各级、各类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对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掌握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提高疫情的应急反应能力和有效处置能力。

  二、培训对象和内容
  本次培训是全员培训,按照不同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开展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知识全员培训工作。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管理人员。禽流感防治的基本知识;卫生部、省政府、省卫生厅有关文件和领导讲话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临床医护人员。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的基本知识、诊断标准、治疗原则、疫情报告的程序和基本要求;消毒、隔离、防护基本技能;流行病学知识与病史采集、标本采集技能及相关法律、法规。
  (三)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人员。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的基本知识、流行病学知识、流行病学调查方法、预防控制措施,标本采集、实验室检测(疾病预防控制人员掌握),消毒、隔离、防护等知识和技能,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四)社区及农村基层卫生人员。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基本知识、流行病学知识、基本防护措施、疫情报告程序。
  (五)培训教材可参考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2005版)中的重点传染病"共性知识"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章节,我厅即将编印相关培训讲义,供学习参考用。

  三、培训方式
  按照分类实施、逐级负责、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多种形式开展培训。省市医疗卫生单位、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市卫生监督机构等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全省各类卫生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工作。我厅将组织有关培训资料和教学光盘,及时在"浙江省卫生信息网"(www.zjwst.gov.cn)上发布,另外还将组织制作禽流感防治知识辅导讲座的远程教育课件,通过各远程教育站点统一播放。有关培训内容和要求,请随时关注"浙江省卫生信息网"。各地应根据当地实际条件,充分利用网络、现代远程教育、电视媒体等手段,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将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知识全员培训工作落到实处。

  四、培训考核
  (一)各地组织实施的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知识全员培训必须于2005年11月20日前完成。11月21日,我厅将根据对四类培训对象的不同要求,组织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知识分类全员考试。考试试卷将在"浙江卫生信息网"上统一发布,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做好考试的人员组织、考点设置、现场监考等工作。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员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巡考,并将考试结果及时汇总上报。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全员培训的情况与职称晋升和年终考核挂钩,并注重对培训质量的评价和考核。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培训工作,加强组织和管理,为培训提供有利条件,落实有关培训经费,妥善解决培训中发现的问题;要建立、健全培训档案,对培训情况进行登记考核,建立完善重点传染病防治培训工作的长效机制,确保培训工作的有效实施。我厅将对各地开展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知识全员培训情况进行督导和评估。

  附件:

  1、传染病共性知识复习内容

  2、禽流感复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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