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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生产监督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0-11-28

发文字号

国食药监安[2010]457号

信息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正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断加大对中药的监管力度,促进和推动了中药质量的稳步提高,为中药临床用药安全提供了保障。由于近期中药药材价格的整体飙升,甚至个别药材供应出现短缺,造成中药产品成本上升,使中药生产和供应受到较大影响,同时也将会产生药品质量安全风险。为了加强中药生产的监督管理,切实保证产品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中药生产监督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全面落实监管责任
  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须高度关注当前中药生产经营环节出现的新情况,高度警惕中药生产质量及安全隐患,切实加强领导,落实监管责任,结合本辖区中药生产情况,制定监管工作方案,组织开展中药生产质量的监督检查,切实消除中药生产质量安全风险。

  二、加强生产质量监管,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中药生产企业药材和饮片购入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对生产企业药材、饮片购入渠道及相关资质证明、供应商审计、按照《中国药典》(2010年版)对购进药材和饮片的质量检验、质量档案等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加强对中药生产过程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GMP)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生产过程中的掺杂使假。应将药材涨价幅度较大、产品成本较高、招标采购中价格明显偏低的品种纳入监管重点。现场检查应特别关注企业按照《中国药典》(2010年版)和符合制剂产品注册要求的中药饮片和中药提取物的投料情况、中药材前处理或提取情况、中间产品质量控制、批生产记录、浸膏收率、物料平衡等情况。

  三、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注重发挥综合监管效力,将中药生产监管工作与药品抽验和评价性检验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检验结果,加强对中药生产的现场监督检查。凡是未按药品GMP要求进行供应商审计或未建立健全药材、饮片供应商和购进药材、饮片质量档案的,一律责成企业立即改正;凡是投料不符合标准规定的,一律责成企业暂停生产,召回已上市销售的产品,停产期间收回《药品GMP证书》;凡是购进药材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且投料使用的、购买使用没有国家标准的提取物、擅自委托加工提取以及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以非药材冒充药材、擅自改变处方、违反生产工艺的,必须依法严处,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涉嫌犯罪的,立即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本辖区中药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方案于年底前报国家局,将此项工作纳入2011年药品安全监管年度工作计划,并在2011年度按季度书面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国家局将适时组织督导检查并予以通报。工作中如有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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