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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对象培养期满考核指标(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3-31

发文字号

浙卫发[2014]10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3-31

颁发部门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对象培养期满考核指标(试行)的通知

浙卫发[2014]109号

2014年3月31日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卫生局),委直属各单位,高等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

  为加强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管理,提升人才培养绩效,根据《浙江省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浙卫发[2013]1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对象培养期满考核指标(试行)》,对卫生领军人才、创新人才、医坛新秀三个层次的培养对象提出了培养目标和考核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与问题,请及时与我委人事部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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