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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兴市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同城互认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7-11

发文字号

嘉人社[2016]16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嘉兴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7-11

颁发部门

浙江省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嘉兴市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同城互认工作方案》的通知

嘉人社[2016]164号

2016年7月11日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人力社保局、嘉兴港区人力社保局,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现将《嘉兴市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同城互认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嘉兴市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同城互认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同城互认实施方案>的通知》(浙人社办发[2016]47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同城互认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市区内同城互认。市本级参保人员在所辖区范围内定点医药机构实现互认,同步实现刷卡结算。
  (二)市县同城互认。各县(市)医保参保人员到市本级定点医药机构就医配药实现互认,并对自愿申请开通同城互认的定点医药机构实现刷卡结算。

  二、工作原则
  推进定点医药机构同城互认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资源共享,推动全市公共服务一体化;
  (二)有利于参保群众,进一步方便群众就医购药;
  (三)有利于医药管理,不增加医药机构额外负担;
  (四)有利于医保发展,同步推进医保协议管理,规范监管工作。

  三、工作进度
  (一)启动阶段(2016年7月底前)。各县(市)制定当地定点医药机构同城互认具体工作方案,落实配套资金;开展相关工作调研,摸清底数,按要求完成拟纳入市级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平台的相关定点医药机构的上报,并着手部署医药机构接入相关工作。
  (二)信息系统改造阶段(2016年8-10月)。完成纳入市级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平台相关定点医药机构的信息系统接入改造工作。
  (三)全面实施阶段(2016年11-12月)。完成纳入市级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平台相关定点医药机构的信息系统接入测试验收工作。2017年1月1日起,全市医保参保人员,在纳入市级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平台的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实现刷卡结算。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方便群众看病购药,实行省市医保、市县医保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同城互认”是2016年省政府十方面民生实事之一。各县(市)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周密安排,统筹协调推进各方面工作的开展。要建立与其他职能部门的日常沟通协调机制,及时互通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二)精心组织,全面调查。各地在推进同城互认工作过程中,要扎实做好相关意愿调查,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布局梳理,注重扫除区域布局盲点,确保同城互认全覆盖。
  (三)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保经办服务,结合医保政策宣传活动,做好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相关政策宣讲工作。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定点医药机构同城互认这一惠及民生的实事项目,让群众和社会各界切实感受到更加优质、便民和高效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四)统筹推进,确保完成。各县(市)要统筹安排及时推进各项阶段性工作,根据阶段性目标任务,定期对实施进度、工作成效进行检查,及时解决推进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市局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确保2017年1月1日定点医药机构同城互认工作全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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