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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游泳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6-09

发文字号

黑卫监督函[2017]14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6-09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游泳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

黑卫监督函[2017]142号

2017年6月9日

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绥芬河市、抚远市卫生计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

  夏季即将来临,为及时消除游泳场所卫生安全隐患,预防传染性疾病及其它危害健康事故的发生,保障群众健康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游泳场所卫生监督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行署)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做好游泳场所卫生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结合《2017年黑龙江省公共卫生监督抽检计划》的相关要求,切实做好游泳场所的卫生监督工作。各级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密切沟通,加强协作,确保监督检查、水质检测等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二、落实主体责任,加强自主管理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游泳场所自觉落实卫生管理措施是保障游泳场所卫生安全的关键。各市(行署)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2017年6月30日前,要举办一次游泳场所负责人专题培训,组织游泳场所开展一次自查自纠。督促游泳场所经营者落实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游泳场所卫生规范》和《游泳场所卫生标准》要求,加强自身管理,落实卫生管理措施,认真做好水质消毒、水质检测及信息公示工作,为群众创造良好的游泳场所卫生环境。

  三、加大监管力度,开展集中检查
  各市(行署)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组织辖区开展一次拉网式集中检查,按照游泳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从卫生管理、功能区卫生、公共用品用具卫生、通风系统等四个方面39项内容入手,针对卫生许可证过期、卫生消毒设施不完善、水质指标不合格、消毒剂没有索证验收、管理档案不健全等问题,要给予指导督促整改,对逾期仍达不到要求者,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四、强化社会监督,加强信息公示
  各市(行署)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强化社会监督,及时公布辖区游泳场所卫生监督举报电话,认真受理和查办群众的投诉和举报,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游泳场所监督检查、水质检测和行政处罚等信息,为群众消费提供参考和依据,引导群众选择卫生安全的游泳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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