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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嘉定区优生优育保健保偿合同制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7-23

发文字号

嘉卫医防[2007]2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7-23

颁发部门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局

正文内容


关于取消嘉定区优生优育保健保偿合同制工作的通知

嘉卫医防[2007]24号

2007年7月23日

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卫生部《关于推行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的意见》(卫妇[1990]第6号),我区自1992年以来开展妇幼保健保偿工作。十五年来,在区妇幼保健所及有关医疗卫生单位的大力支持、配合下,保健保偿在我区的妇幼保健工作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不断推进,原来的保健保偿制度不再适合目前形势发展需求。

  为进一步规范、理顺我区妇幼保健工作,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拟取消本区优生优育系列保健保偿合同制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2007年8月1日起,取消“优生优育系列保健保偿合同制工作”,嘉定区(县)卫生局下发的关于“优生优育系列保健保偿合同制工作”系列文件同时废止。

  二、各单位在保健保偿实施期间与现行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诊查费减免等政策相悖的收费,由原收费单位根据项目在2007年8月底前完成清退工作,如未及时退费而发生的纠纷由相关收费单位承担责任。

  三、对原“优生优育系列保健保偿合同制工作”开展期间的经费进行清理结算,结余费用必须专款专用,继续用于妇女儿童保健工作,以及各项保偿金赔偿等善后工作。

  四、各单位如需申请特需项目必须根据市卫生局、市物价局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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