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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推进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工作方案

发布日期

2023-03-08

发文字号

青政办函〔2023〕24号

信息分类

其他

有效地区

青海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3-03-08

颁发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青海省推进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工作方案

为统筹推进全省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政务数据在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数字政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国办函〔2022〕102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加快推进数据有序共享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21〕10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建立健全权威高效的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统筹构建全省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推动政务数据开放共享、有效利用,充分释放政务数据资源价值,全面发挥政务数据对数字政府、数字经济、数字社会和数字生态的引领作用,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服务效能,促进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推进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将党的领导贯穿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各领域各环节,严格落实政务数据共享建设、服务和创新工作,确保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坚持顶层规划。加强全局谋划、整体布局、统筹推进,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工作积极性,聚焦政务数据共享全流程,以系统思维破解阻碍政务数据共享开放的瓶颈,整体推进数据共建共治共享,促进数据有序流通和开发利用。

坚持科学发展。整合利用全省政务数据资源,以政务数据共享为重点,充分利旧节约,适度超前布局,预留发展空间,加快推进全省各政务数据平台建设和迭代升级,不断提升政务数据应用支撑能力。

坚持需求导向。从企业和群众需求出发,从政府管理和服务场景入手,以业务需求和应用为导向,牵引数据治理和有序流动,破解数据应用的难点堵点,加强政务数据赋能,推进全省各级业务协同应用,更好地服务企业和群众。

坚持融合创新。坚持新发展理念,创新工作模式和制度机制,积极运用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提升数据治理和服务能力,鼓励各级政府部门在重点领域开展数据资源创新应用,加快政府数字化转型,提供更多数字化服务。

坚持安全可控。坚持平台安全、数据安全和网络安全底线,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充分运用现代信息安全技术和产品,促进安全协同共治,构建全省政务数据安全制度体系、管理体系和技术防护体系,推动安全与利用协同发展。

(三)工作目标。

2023年底前,初步形成全省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有效满足全省政务数据共享需求,数据共享和开放能力显著增加。省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基本完善,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项目有序推进,政务数据目录梳理质量大幅提升,基本摸清全省政务数据资源底数,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省共享交换平台”)支撑能力显著提升,全省统一的综合基础数据库基本建成,标准规范和安全保障体系初步形成。

2024年底前,全省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更加完备,省政务大数据平台形成数据目录管理、数据归集、数据治理、大数据分析、数据服务、安全防护、算力支撑等基础能力,政务数据管理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全省数字资源底数全面摸清,政务数据资源基本纳入目录管理,数据资源全量归集,数据服务稳定性不断增强,政务大数据体系基本满足群众、企业和政府发展的需求。

到2025年底前,全省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全面建成,政务数据管理更加高效,政务数据资源全部纳入目录管理,政务数据标准规范、安全保障制度更加健全。政务数据共享需求普遍满足,数据资源实现有序流通、高效配置,数据资源创新应用水平显著提升,有效支撑数字政府建设。政务数据与社会数据融合应用能力大幅提升,大数据分析应用能力显著增强。数据要素市场更加完善,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基本形成。政务大数据体系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二、工作任务

(一)统筹管理一体化。

1.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强化全省各级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建设,明确管理机构和主要职责,加强重点数据汇聚融合、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促进数据依法有序流动。完善政务数据供需对接工作机制,优化审批流程,精简审批材料,积极主动响应数据共享需求。积极探索建立符合全省的政务数据属地返还、按需回流工作机制,有效支撑部门和基层开展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网信办、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各市州政府;排名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完成时限:2023年底)

2.建立全省政务大数据管理体系。统筹推动省、市(州)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相关项目建设工作,加快项目立项进程、如期完成国家规定的青海建设任务。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统筹、指导、协调、监督各地区各部门的政务数据归集、加工、共享、开放、应用、安全、存储、归档等工作。各市州统筹本地区政务数据工作,编制本地区政务数据目录,建设完善本地区数据共享基础设施,根据全省统一的基础库、主题库建设需求,配合归集本地区基础库、主题库相关数据,满足跨区域、跨层级政务数据共享需求,加强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省直各部门统筹协调本部门本行业摸清数据资源底数,编制政务数据目录,依托省共享交换平台,与各地区各部门开展数据共享应用,各部门不得另建跨部门数据共享交换通道,已有通道纳入省级政务大数据平台管理。(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政府;完成时限:2023年底)

(二)数据目录一体化。

3.开展全省数字资源普查。推进数字资源普查系统建设,开展全省数字资源普查工作,全面摸清数字资源底数,建立全省数字资源动态更新机制,形成全省数字资源的“总账本”,为全省政务数据共享及信息化项目建设提供数据基础。(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政府;完成时限:2024年6月)

4.全量编制政务数据目录。优化完善省政务数据目录管理系统,全面摸清政务数据资源底数,持续完善覆盖省、市(州)、县(市、区、行委)的一体化政务数据目录,形成全省政务数据“一本账”,支撑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数据有序流通和共享应用。建立全省数据目录分类分级管理机制,确定重要政务数据具体目录,加强政务数据分类管理和分级保护。升级完善全省统一的政务数据目录管理系统,实现与国家数据目录系统深入对接,实现政务数据目录清单化管理,支撑政务部门注册、检索、定位、申请政务数据资源。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政务数据目录的统筹管理,各地区各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数据目录的审核和汇总工作,持续督促本地区本部门做好政务数据目录编制和数据归集工作。各级政务部门按照本部门“三定”规定,全面梳理本部门权责清单和核心业务,将履职过程中产生、采集和管理的政务数据按要求全量编目。(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政府;完成时限:2024年6月)

5.规范编制政务数据目录。加快制定青海省政务数据目录梳理相关规范,统一全省政务数据目录梳理标准,促进工作有序规范开展。各地区按照国家和省级数据目录内容、分类分级等相关标准,主动申领国家和省级部门数据资源目录清单,编制完成本级数据目录,确保同一政务数据目录所含信息基本一致。以政务信息系统和政务服务事项为抓手,各地区各部门完善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类和非事项类政务数据目录,依托省政务数据目录管理系统,实现目录注册、发布、审核和退回纠正流程。(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各市州政府;完成时限:2024年6月)

6.加强目录同步更新管理。制定全省政务数据资源同步更新机制,明确各级政务数据目录更新维护要求,保障目录管理的准确、高效。各级政府部门在本部门职责或目录信息发生变化后,主动联系本级数据共享主管单位,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政府;完成时限:2023年10月)

(三)数据资源一体化。

7.推进政务数据归集。以政务数据目录为基础,按照“按需归集、应归尽归”的原则,通过逻辑接入与物理汇聚两种方式归集全省政务数据资源,并进行统筹管理。依托省共享交换平台,完成已申请的国家平台数据和省、市(州)、县(市、区、行委)三级数据汇聚整合工作,并按需接入党委、人大、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等机构数据。按需归集公共数据和社会数据,提升数据资源配置效率。行业主管部门完成本行业政务数据的归集工作,按需开展国家部委垂管业务数据“回流”,整合汇入全省政务大数据体系。(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政府;完成时限:2024年底)

8.加强政务数据治理。建设政务数据治理平台,实现数据归集、加工、共享、开放、应用、安全、存储、归档等各环节的治理需求,明确数据治理规则,对政务数据进行全生命周期(包括数据质量反馈整改、辅助数据治理、开展数据质量多源校核和绩效评价等)的规范化治理。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提供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数据质量反馈整改责任机制和激励机制,实现问题数据可反馈、共享过程可追溯、数据质量问题可定责。各地区各部门按照省级标准规范,规范本部门业务系统数据治理规则,开展部门业务系统数据治理工作。制定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数据治理机制,强化数据提供部门数据治理职责,规范数据使用部门合规、正确使用数据。运用多源比对、血缘分析、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开展数据质量多源校核和绩效评价,明确权威数据源,提升政务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一致性和时效性。(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政府;完成时限:2025年底)

9.建设完善数据资源库。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等省级部门建设完善人口、法人、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经济运行、社会信用、电子证照等省级综合基础库。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应急、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医保、国资等部门加快建设完善涉企经营、营商环境、证照分离、“互联网+监管”、经济运行监测、基层治理、城市运行、市场监管、社会救助、医疗健康、政务服务、生态环保、应急管理、国资监管等主题库,统一纳入全省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管理,实现政务数据合理分布、安全存储、有序调度。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归集通报制度,支撑各地区各部门政务数据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各地区要依托本级政务数据平台,积极开展疫情防控、智慧城市、经济运行监测等领域主题库建设,促进数据资源按地域、按主题充分授权、自主管理。(责任单位: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省国资委,各市州政府;完成时限:2025年底)

(四)共享交换一体化。

10.完善全省政务数据共享交换体系。升级省共享交换平台,完善数据交换、服务聚合、级联对接、综合展示等子系统,提升省、市州两级政务数据交换能力,支持政务数据高速传输,实现数据秒级交换、分钟级共享,形成安全稳定、运行高效的数据供应链。依托省级共享交换平台,增建数据治理平台、大数据分析系统、公共数据开放平台、政务数据服务门户、数字资源普查系统、数据采集系统和数据资产管理系统等,最终形成省级政务大数据平台。依托市州级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增建数据治理平台、政务数据服务门户、本级主题库等,最终形成市州级政务数据平台。梳理制定政务数据共享评估指标,建设省政务数据共享评估系统,统一全省数据共享水平信息化考核,支撑政务数据运营管理工作开展。(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各市州政府;完成时限:2024年底)

11.深入推进政务数据协同共享。省共享交换平台支撑各市(州)之间、省直部门之间以及各市(州)与省直部门之间的政务数据服务,实现全省政务数据跨部门、跨地域、跨层级有效流通和充分共享。各市(州)通过政务数据交换系统支撑本行政区域内部门间、地区间数据汇聚、流通和共享。省直各部门基于省共享交换平台,支撑本部门内、本行业内数据汇聚、流通和共享。以应用为牵引,各地区各部门全面提升数据共享服务能力,协同推进公共数据和社会数据共享,加强对政府共享社会数据的规范管理,形成省级、市(州)、部门、企业等不同层面的数据协同共享机制。(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政府;完成时限:2025年底)

(五)数据服务一体化。

12.建设完善政务数据服务门户。升级省政务数据共享门户,整合集成目录管理、供需对接、资源管理、数据共享、数据开放、分析处理等功能,打造成全省统一的政务数据服务总门户,为各地区各部门提供政务数据目录编制、资源归集、申请受理、审核授权、资源共享、统计分析、可视化展示和运营管理等服务,实现数据资源高效率配置、高质量供给。各地区按照省级政务数据服务总门户管理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统筹建设本地区政务数据服务门户,并做好与省级政务数据服务总门户的对接,实现纵向贯通、横向协同。(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各市州政府;完成时限:2024年底)

13.加强政务大数据基础能力建设。推进全省共性基础数据服务能力发展,建成政务数据云原生aPaaS、大数据分析、数据开发等大数据基础平台,具备数据运算、分域分级用户管理和数据沙箱模型开发等能力。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手段,构建通用算法模型和控件库,提供标准化、智能化数据服务。建设全省标准统一的政务区块链服务体系,推动“区块链+政务服务”“区块链+政务数据共享”“区块链+公共服务”等场景应用创新,建立完善数据供给的可信安全保障机制,保障数据安全合规共享开放。(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政府;完成时限:2025年底)

14.加大政务大数据应用创新力度。聚焦政务服务、城市治理、生态环保、应急管理、经济运行、交通运输、食品安全等应用场景,按照“一应用一数仓”要求,统筹推进全省政务数据仓库建设,为多行业和多跨场景应用提供多样化共享服务。整合经济运行数据,建立经济运行监测分析系统,助力经济运行研判和辅助决策,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建设基层治理系统,融合集成基层治理数据,构建基层治理运行分析和预警监测模型,动态感知基层治理状态和趋势,预警监测、防范化解各类重大风险,切实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汇聚城市人流、物流、信息流等多源数据,建设“一网统管”平台,建立城市运行生命体征指标体系,实现对城市运行状态的整体感知、全局分析和智能处置。围绕产业发展、市场监管、社会救助、公共卫生、应急处突等领域,推动开展政务大数据综合分析应用,为政府精准施策和科学指挥提供数据支撑。(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政府;完成时限:2025年底)

15.推进政务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建设全省公共数据开放平台,融合汇聚全省可开放数据,推动数据安全有序开放。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开放申请审批制度,加大政务数据开放利用创新力度。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国家和青海省政务数据开放利用的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年度政务数据开放重点清单,优先开放与民生紧密相关、社会迫切需要、行业增值潜力显著的政务数据。重点推进普惠金融、卫生健康、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行业应用,建立政务数据开放优秀应用绩效评估机制,推动优秀应用项目落地孵化,形成示范效应。鼓励依法依规开展政务数据授权运营,积极推进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加速数据要素流通,培育新业态新模式。(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政府;完成时限:2025年底)

(六)算力设施一体化。

16.完善算力管理体系。开展全省政务大数据算力资源普查,摸清算力总量、算力分布、算力构成和技术选型等,形成全省政务大数据算力“一本账”。强化全省政务云监测分析,汇聚省、市(州)云资源利用、业务性能等数据,掌握政务云资源使用情况,开展云资源分析评估,完善云资源管理运营机制。推进政务云资源统筹管理、高效提供、集约使用,建立政务云资源统一调度机制,持续完善全省一体化政务云平台体系。(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各市州政府;完成时限:2023年底)

17.整合平台灾备设施。整合建设省政务大数据平台灾备设施,完善全省基础设施高可用保障体系,基于“两地三中心”模式建立本地、异地双容灾备份中心,面向业务连续性、稳定性要求高的关键业务实现本地“双活”、重要数据本地实时灾备、全量数据异地定时灾备。(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各市州政府;完成时限:2024年底)

18.提升算力支撑能力。推动省政务云建设科学布局、集约发展,提升省政务大数据云资源支撑能力,推动政务数据中心整合改造,提高使用低碳、零碳能源比例,按需打造图像显示处理器(GPU)、专用集成电路芯片(ASIC)等异构计算能力,构建存算分离、图计算、隐私计算等新型数据分析管理能力。(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各市州政府;完成时限:2025年底)

(七)标准规范一体化。

19.加快编制省级标准。基于国家标准,重点围绕全省政务大数据管理、技术平台建设和数据应用服务等方面推进省级标准编制,明确提升政务数据管理能力和开展数据共享开放服务的标准依据。编制政务大数据目录、数据元、数据分类分级、数据质量管理、数据安全管理等政务数据标准规范;编制政务大数据平台技术对接规范、政务数据挂载、基础库建设指引、安全防护要求等技术平台建设标准;按照数据共享、数据开放、数据回流、数据审批等不同业务模式,编制数据服务管理、技术、运营等制度规范。(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市场监管局;完成时限:2025年底)

20.协同开展标准体系建设。根据省级政务大数据标准体系框架和省级标准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和地区特色,开展政务数据相关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编制工作,以省级标准为核心基础、以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为有效补充,推动形成规范统一、高效协同、支撑有力的全省一体化政务大数据标准体系。(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政府;完成时限:2024年底)

21.推进标准规范落地实施。建立标准规范落地推广机制,提高数据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定期对标准执行情况开展符合性审查,强化标准规范实施绩效评估,充分发挥全省一体化政务大数据标准体系支撑作用。(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政府;完成时限:2024年底)

(八)安全保障一体化。

22.健全数据安全制度规范。建立健全工作责任机制,明确政务数据提供主体、使用主体和管理主体之间的权责关系,厘清数据流转全流程中各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围绕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以“人、数据、场景”关联管理为核心,制定政务数据级分类、访问权限控制、异常风险识别、安全风险处置、行为审计、数据安全销毁、指标评估等数据安全管理规范,开展内部数据安全检测与外部评估认证,促进数据安全管理规范有效实施。(责任单位:省委网信办、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政府;完成时限:2024年底)

23.提升平台技术防护能力。建设数据安全管理系统,利用电子认证,数据加密存储、传输和应用手段,实现过程全记录和精细化权限管理。建设数据安全态势感知平台,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优化安全技术应用模式,提升安全防护监测水平。(责任单位:省委网信办、省政府办公厅,各市州政府;完成时限:2024年底)

24.建立数据安全运行监管机制。制定数据安全运维运营保障机制,加强数据安全风险信息的获取、分析、研判、预警。建立健全事前管审批、事中全留痕、事后可追溯的数据安全运行监管机制,加强数据安全风险信息的获取、分析、研判和预警,提高对数据异常使用行为的发现、溯源和处置能力,形成数据安全管理闭环,保障数据应用健康稳定运行,确保数据安全。(责任单位:省委网信办、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政府;完成时限:2025年底)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发挥省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作用,建立全省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规划、建设、运维、运营的领导责任制度,建立统筹推进机制,研究确定配套措施和具体落实工作方案。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明确政务数据共享工作的分管领导和责任处室,加强部门和行业内部数据资源的全面整合和对外数据资源的依法共享工作,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资金保障。各地区各部门要合理安排项目与资金,加大对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运行的支持力度,相关项目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投资,相关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强化信息化项目经费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把绩效结果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和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凡不符合全省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要求的,不予审批建设项目,不予安排运维运营经费。

(三)强化督促落实。制定全省一体化政务大数据管理和应用评估评价体系,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加强政务数据管理和应用,对未按要求完成任务的进行重点督查,压实责任,并责令整改。各地区各部门要探索制定政务大数据工作监督评估办法,积极运用第三方评估、专业机构评定、用户满意度评价等方式开展评估评价,督促各地区各部门落实政务数据共享应用任务。要加强宣传引导和培训,不断提升全省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应用成效。

(四)推进数据运营。按照“管运适度分离”的原则,加大政务数据运营力量投入。加强专业力量建设,建立专业数据人才队伍,提升其数字思维、数字技能和数字素养,强化系统思维、应用思维和数字思维,确保政务数据共享工作高效开展。建立健全政务数据运营规则,明确数据运营非歧视、非垄断原则,明确运营机构的安全主体责任,研究制定政务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强化授权场景、授权范围和运营安全监督管理。

附件: 青海省推进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工作任务清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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