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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天津市药品生产企业量化分级管理(放心药厂)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02-01

发文字号

津食药监安[2013]2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02-01

颁发部门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天津市药品生产企业量化分级管理(放心药厂)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食药监安[2013]29号

2013年2月1日

各分局、滨海新区局,各药品生产企业:

  《天津市药品生产企业量化分级管理(放心药厂)实施方案》已经市局第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依据实施方案的工作目标与要求,结合辖区监管实际情况,积极开展药品生产企业量化分级管理和放心药厂评定工作,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推动我市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向纵深发展,进一步提升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保证我市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质量,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天津市药品生产企业量化分级管理(放心药厂)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促进药品生产企业切实履行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推进药品生产企业诚信自律机制的形成,落实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6103”工程,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法办[2007]17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等法规,结合我市药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对我市药品生产企业实施量化分级管理,针对企业生产质量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及产品质量的可靠性进行综合评定。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市委第十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加强社会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以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为出发点,不断创新药品监管工作思路和方法,通过开展天津市药品生产企业量化分级管理工作,评定一批放心药厂,发挥其示范引导作用,规范药品生产行为,落实药品安全责任,完善药品监管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提升药品安全度,降低药品风险度,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二、组织实施
  市局负责全市药品生产企业量化分级管理(放心药厂)评定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督办工作;各监管单位(部门)负责监管范围内区药品生产企业量化分级管理评定的实施工作。

  三、评定标准
  依照《天津市药品生产企业量化分级管理(放心药厂)评定标准》(附件1)进行评定。

  四、等级划分
  按照《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划分通则》(GB/T23791-2009)国家标准,对全市药品生产企业量化为A、B、C、D四个等级。评定分值90分以上(含90分)为A级,70 ~ 89分为B级,50 ~ 69分为C级,50分以下为D级,A级企业授予“放心药厂”标识牌。

  五、时间步骤
  企业量化分级评定每年进行一次,每年的第一季度完成上一年度的评定工作,评定工作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月份)。市局制定印发《天津市药品生产企业量化分级管理(放心药厂)实施方案》,召开会议进行部署。各单位组织召开动员会,学习传达会议精神,进行动员部署,确保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100%知晓,并参加评定活动。
  (二)培训自查阶段(2月~3月份)。市局对各监管单位开展量化分级管理进行培训;各监管单位对管辖的药品生产企业进行督导培训;各药品生产企业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自查,报送自查报告。
  (三)现场检查评定阶段(4月~5月份)。各监管单位按照实施方案组织现场检查和评定工作。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依据《天津市药品生产企业量化分级管理评定标准》进行检查与评定,填写《天津市药品生产企业量化分级评定表》(附件2) 。
  (四)审核评定阶段(6月份)。各监管单位应于6月5日前将《天津市药品生产企业量化分级评定表》报送市局安监处。市局安监处对企业量化分级评定情况进行审核,如有异议应组织相关单位和药品生产企业进行确认。经审核确认后的评定结果,由市局安监处填写《天津市药品生产企业量化分级评定结果通知书》(附件3,一式3份),报分管局长审签后,1份由市局存档,2份发给各监管单位(其中1份转发相关企业)。6月31日前,市局应完成我市药品生产企业量化分级管理评定工作,并将评定结果在市局网站上公布。
  企业量化分级评定实施动态管理,各药品生产企业违反相关药品法律法规的,根据违法情节,即时调整至相应的等级。对于受到行政处罚的药品生产企业要加强跟踪检查,并做为再次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

  六、分类管理及要求
  各单位根据监管企业量化分级评定情况,分析企业质量管理状况,有针对性的开展日常监管工作。
  (一)等级评定为A级(放心药厂)的企业,除授予标识牌外,各监管单位(部门)要予以大力宣传、推广,在政策上给予大力支持。
  (二)等级评定为B级的企业,各监管单位(部门)要按照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对其实施常规监管,监督企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对质量安全隐患进行及时排除。
  (三)等级评定为C级的企业,各监管单位(部门)要按照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对其实施严格监管,视企业存在问题情况,按照相关法规要求采取行政措施,监督企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加强法规培训和技术培训,加大现场检查和抽样检查力度,采取随时随机检查方式,年度现场检查频次不少于6次,抽样覆盖率按生产的品种计,要达到50%以上。对连续两年评为C级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四)等级评定为D级的企业,各监管单位(部门)要按照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对其实施重点监管,视企业存在问题情况,按照相关法规规定,采取严格的行政措施,对其违法违规行为实施严查、严打、严办,加大现场检查和抽样检查力度,采取随时随机检查方式,年度现场检查频次不少于8次,抽样覆盖率按生产的品种计,要达到百分之百。被评为D级的企业,属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收回GMP证书,责令企业整改,整改完成,重新申请GMP认证。
  各监管单位(部门)要高度重视我市药品生产企业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开展,使之成为监管工作的常态化辅助措施,用于提高监管效能,激励企业自觉强化质量管理,创建我市药品生产监管工作的新局面。
  (五)各监管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药品生产企业量化分级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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