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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鞍山市都康医疗器械经销有限公司筹建体外诊断试剂(专营)批发企业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09-11-09

发文字号

辽食药监市[2009]6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辽宁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1-09

颁发部门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同意鞍山市都康医疗器械经销有限公司筹建体外诊断试剂(专营)批发企业的批复

辽食药监市[2009]68号

2009年11月9日

  鞍山市都康医疗器械经销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体外诊断试剂(专营)筹建的请示》(都康字[2009]4号)收悉。经审查,你公司申报资料基本符合要求,同意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开办申请程序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7]299号)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实施细则相关条款要求进行筹建。筹建工作结束后,向我局提出验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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