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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价格监测公布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6-15

发文字号

陕价监测发[2005]9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陕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6-15

颁发部门

陕西省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价格监测公布工作的通知
(陕价监测发[2005]92号 2005年6月15日)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
  为了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规范药品招标采购工作,降低药品价格,努力遏制群众看病贵问题专项会议精神,根据《陕西省价格监测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药品价格监测公布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药品价格监测公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药品价格监测工作是搞好价格监管,制定宏观经济政策的基础,也是治理药品价格虚高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药品价格监测信息公布有利于改变群众在药品价格信息方面的弱势地位,矫正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药品价格扭曲现象。通过向群众公布药品市场实际零售价格,使消费者能够货比三家,比质比价,促使药品价格水平趋于合理水平。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药品价格监测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的药品价格监测公布体系,以确保药品价格监测公布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重点加强对药品市场实际零售价格的监测。监测的方法为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报送价格与价格监测机构工作人员实地采价相结合。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要定期向同级物价部门报送本单位药品实际执行的零售价格;价格监测机构要选择具有代表性的社会药房、医疗机构药房药品实际零售价格进行监测,派人直接采集价格,建立药品市场实际零售价格数据库。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价格监测工作,如实提供价格监测资料。全省药品价格监测数据将通过陕西医药价格信息网(www.sx111.com)向社会公布。

  三、积极做好药品零售价格公布工作。各级价格部门都要定期通过当地公众媒体向群众公布比较常用的药品社会药房零售价和主要医疗机构药房的零售价格。县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大型社会药房的药品零售价格公布工作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省及省级以上医疗机构、驻陕部队及武警医疗机构、西安市区部分大型社会药房的药品零售价格公布由省价格监测中心负责,通过陕西医药价格信息网公布其药品实际零售价格。陕西境内销售的生产企业仍通过陕西医药价格信息网公布本企业生产药品的零售价格。

  四、做好市场药品实际价格对药品招标底价的引导工作。各级医疗机构通过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开展的药品集中招标工作,在标书确定之后,应通过同级价格监测机构获取所招药品社会药房零售价格资料,作为招标设置药品价格招标标底的参考,使医疗机构采购到的药品价格与社会零售价格大体持平。

  五、根据原国家计委《药品价格监测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招标采购药品的中标价格、零售价格,由招标代理机构在下达中标通知书的同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备案价格3日内将资料报省物价局价格管理处和省价格监测中心。省及驻陕省级以上医疗机构、驻陕军队和武警部队医疗机构招标采购药品的中标价格、零售价格,由招标代理机构直接报省物价局价格管理处备案的同时,抄报省价格监测中心。各级医疗机构招标采购药品的零售价格均须通过陕西医药价格信息网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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