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埃博拉出血热相关病例诊断和处置路径》的通知
沪卫计医政[2014]046号
2014年8月18日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
为做好本市埃博拉疫情防范和应对准备工作,参照国家卫生计生委近期下发的《埃博拉出血热相关病例诊断和处置路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委组织制定了《上海市埃博拉出血热相关病例诊断和处置路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埃博拉病例诊断和处置工作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医疗机构必须高度重视埃博拉病例诊断和处置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做好埃博拉出血热疫情防范和应对准备的各项工作要求,按照“依法、科学、规范、有度”的工作原则,做好埃博拉出血热病例诊断和处置工作。
二、组织开展埃博拉出血热业务知识培训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医疗机构要开展埃博拉出血热的业务知识培训,组织医护人员学习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的《埃博拉出血热诊疗方案》和《上海市埃博拉出血热相关病例诊断和处置路径》,提高医护人员对埃博拉出血热病例评判能力,切实提高防控埃博拉出血热疫情的警惕性和敏感性。
三、切实加强门急诊预检分诊和发热门诊工作
各医疗机构应加强预检分诊工作,如经预检发现发热病人或来自疫区或21天内有疫区旅行史、居住史的就诊病人应及时转至发热门诊诊治;未设置发热门(急)诊的医疗机构,应做好病人的登记工作,并告知病人及时至就近设有发热门(急)诊的医疗机构就诊。
各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应继续保证24小时开放,并配备经过培训的专职医务人员。发热门诊的医护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应详细询问病人的流行病学史,对具备相关流行病学史的发热患者严格按照埃博拉出血热相关病例诊断和处置路径进行诊治。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埃博拉出血热相关病例诊断和处置路径
一、诊断依据
(一)流行病学史
来自疫区或21天内有疫区旅行史、居住史,且具备以下流行病学史之一的:
1.21天内接触过来自或曾到疫区的发热者;
2.21天内接触过患者及其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或尸体等;
3.接触过疫区或来自疫区的蝙蝠、啮齿动物或灵长类动物。
(二)临床表现
1.早期:急性起病,发热并快速进展至高热,伴乏力、头痛、肌痛、咽痛等,并可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皮疹等。
2.极期:多在病程3-4天后出现。持续高热,感染中毒症状及消化道症状加重,出现不同程度的出血,包括皮肤粘膜出血、呕血、咯血、便血、血尿等;严重者可出现意识障碍、休克及多脏器受累,多在发病后2周内死于出血、多脏器功能障碍等。
(三)实验室检查
见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的《埃博拉出血热诊疗方案》中实验室检查部分。
二、病例定义
(一)留观病例
具备上述流行病学史的发热(体温>37.3℃)患者。
(二)疑似病例
具备上述流行病学史,且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之一者:
1.体温≥38.6℃,出现严重头痛、肌肉痛、呕吐、腹泻、腹痛,排除其他急性发热性疾病,如疟疾、伤寒等;
2.发热伴不明原因出血;
3.不明原因死亡。
(三)确诊病例
留观或疑似病例经实验室检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核酸检测阳性:患者血液等标本用RT-PCR等核酸扩增方法检测,结果阳性;若核酸检测阴性,但病程不足72小时,应在达72小时后再次检测;
2.病毒抗原检测阳性:采集患者血液等标本,用ELISA等方法检测病毒抗原;
3.分离到病毒:采集患者血液等标本,用Vero、Hela等细胞进行病毒分离;
4.血清特异性IgM抗体检测阳性;双份血清特异性IgG抗体阳转或恢复期较急性期4倍及以上升高;
5.组织中病原学检测阳性。
三、病例管理
(一)留观病例
按照确诊病例的转运要求转至定点医院单人单间隔离观察,动态监测体温,密切观察病情。采集标本,在医疗机构达到生物安全2级防护水平的实验室相对独立区域内进行非病原学检测;按规定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病原学检测。
解除留观条件:
1.体温恢复正常,核酸检测结果阴性;
2.若发热已超过72小时,采样进行核酸检测,结果阴性;
3.仍发热但不足72小时,核酸检测阴性,需待发热达72小时后再次进行核酸检测,结果阴性。
(二)疑似病例
1.病原学检测阳性,转为确诊病例,进行相应诊疗;
2.若发热已超过72小时,采样进行病原学检测,阴性者排除诊断;
3.若发热不足72小时,病原学检测阴性,需待发热达72小时后再次进行病原学检测,仍阴性者排除诊断。
(三)确诊病例解除隔离治疗的条件
连续两次血液标本核酸检测阴性。
临床医师可视患者实际情况,安排其适时出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