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的意见
(鄂办发[2005]32号 2005年7月13日)
自1994年省委、省政府作出《关于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权”的决定》(鄂发〔1994〕7号)以来,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人口增长过快的势头得到有效控制。针对当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是对因工作不力、措施不落实,导致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任务未完成,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有关资格予以否决的制度。其适用对象是: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上述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负责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人;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禁止性规定的当事人。
二、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实行“一票否决”: (一)当年没有全面完成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指标,且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县(市、区);
(二)因综合治理措施不力,导致出生人口性别比连续两年以上严重失调,又没有明显改善的县(市、区);
(三)因违法行政行为导致计划生育恶性案件发生,并造成人员死亡的主要责任单位;
(四)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或严重干扰考核评估的单位;
(五)违反
《湖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省政府218号令),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或非法进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单位,以及对其监管不力的主管部门;
(六)其他因工作措施不力,出现严重违法生育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单位。
三、凡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取消其当年度综合性荣誉称号和评先评奖资格。其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负责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人,不得授予荣誉称号、评先评奖,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推迟一年晋升级别工资,不得易地易岗提拔任职。作出“一票否决”决定时,被“一票否决”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负责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人,已调离原工作单位或已晋职晋级和评先评奖的,要跟踪否决,降至原职级,取消其荣誉称号。 凡连续两年受到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负责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人,应引咎辞职或由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予以免职。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法》等的有关规定,给予其党纪政纪处分。
四、对违法生育的个人,除按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处理外,三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对违法生育的国家工作人员,除按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处理外,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得晋职晋级。
五、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由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对辖区内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提出拟实行“一票否决”的意见,报同级党委、政府审批,并报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对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和省直单位实行“一票否决”,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意见,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省委、省政府审批。
六、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及时向同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提供“一票否决”的有关情况。各级党委和政府作出“一票否决”的决定后,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各级党政机关、 群团组织、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在进行综合性荣誉称号资格审查、录用工作人员时,要征求同级或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的意见,严把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关。
七、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执行期限一般为一年,自作出否决决定之日算起。对责任单位实行“一票否决”期满后,由作出决定的党委和政府进行考核验收,验收不合格的,继续实行“一票否决”,直至整改合格为止。
八、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以及省直各单位,要把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作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措施来抓,强化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努力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