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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恢复江西钟山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复方蒲公英注射液(2ml)肌内注射使用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0-11-29

发文字号

国食药监安[2010]461号

信息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正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关于鱼腥草注射液等7个注射剂有关处理决定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6〕461号)和《关于肌注用鱼腥草注射液等注射剂恢复使用申报资料和程序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6〕474号)有关要求,国家局组织对江西钟山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恢复复方蒲公英注射液(2ml)肌内注射使用的申请资料进行了审查,对生产情况和条件进行了现场核查,并进行了抽样检验,结果符合恢复复方蒲公英注射液肌内注射使用的相关要求。国家局同意恢复江西钟山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复方蒲公英注射液(2ml)肌内注射使用。

  请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知辖区内药品使用单位,请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知江西钟山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并加强监管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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