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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宁德市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医疗保障待遇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8-01

发文字号

宁政办[2011]16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宁德市

时效性

已失效

实施日期

2011-08-01

颁发部门

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内容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宁德市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 先进工作者医疗保障待遇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2011]163号

2011年8月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总工会制定的《宁德市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医疗保障待遇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德市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医疗保障待遇实施意见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市卫生局 市总工会

  (二O一一年八月)

  为保障和提高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医疗待遇,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医疗保障待遇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1]100号)精神,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省(部)级及以上和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模、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人员(以下简称省级以上劳模)。

  二、参加医疗保险政策
  省级以上劳模按照属地原则,分别参加所在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一)属于机关和企业、事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单位)的省级以上劳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省级以上劳模所在的工作单位按规定为其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单位和个人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2、省级以上劳模原工作单位关闭破(停)产后,退休劳模由其主管部门按我市解决关闭破产国有、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所需参保资金有困难的,按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帮助解决,医保经办机构将其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解除劳动关系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模,按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医保政策执行,缴费有困难的,按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帮助解决。
  3、省级以上劳模所在的工作单位生产经营困难的,按照困难企业的缴费标准,由其所在单位帮助劳模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有困难的,经劳模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同级总工会和财政部门共同认定后,单位缴费部分按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解决。
  4、对2010年12月31日前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已退休省级以上劳模,未达到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缴费年限的,缴费至国家和省政府规定年限。所需资金按劳模所在单位的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省级财政给予一定补助。劳模个人不缴费。
  (二)属于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的省级以上劳模,分别由村委会和街道为其办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个人缴费部分应由个人负担;属于生活困难和特殊困难的劳模,个人缴费部分,按属地由劳模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承担。
  本实施意见下发后,未参保的劳模全部要纳入上述三个医疗保障制度的覆盖范围。

  三、省级以上退休劳模医疗待遇补助
  (一)省级以上退休劳模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予以80%的补助。
  省级以上退休劳模住院医疗费用在分别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的含公务员医疗补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报销(补偿)后,其在起付线以上、封顶线以下的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目录内个人负担部分,给予80%的补助,补助费用由同级财政承担。其中,省属以上单位管理的省级以上劳模由省级财政承担,市属管理的省级以上劳模由市级财政承担,县(市、区)属管理的省级以上劳模由县(市、区)财政承担。
  (二)省级以上退休劳模门诊(特殊病种)大额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予以80%的补助。
  省级以上退休劳模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在分别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的含公务员医疗补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报销(补偿)后,累计超过起付线以上、封顶线以下的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目录内个人负担部分予以80%的补助。其资金渠道与住院医疗费用补助相一致。
  个人负担部分仍有困难并符合条件的,可通过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再帮助解决。

  四、参保(参合)和补助资金申请、审批和结算程序
  (一)参保(参合)申请、审批和办理程序。省级以上劳模未参加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提供省级以上劳模荣誉称号和参保(参合)所需要的证明材料,按照省级以上劳模隶属关系,由劳模所在地的县(市、区)总工会初审,并由市总工会汇总,上报省总工会核批后,由当地总工会协助到当地医保或新农合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参保(参合)手续。
  (二)补助资金的申报、审批和结算程序。省级以上退休劳模按本意见持医疗保险卡(社会保障卡)或新农合证就医结算,享受劳模医疗补助待遇。补助资金由省级以上退休劳模本人或其亲属按劳模隶属关系向同级总工会提出申请,填写《省级以上退休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医疗补助资金申请表》(格式附后),申请表经医保或新农合经办机构审核盖章,并附相关医疗费用的单据和证明后,由总工会收集汇总每半年向同级财政提出申请拨付省级以上退休劳模医疗补助资金。补助资金由总工会补助到省级以上退休劳模。退休劳模变更情况,由省总工会适时进行核实调整。

  五、加强领导,抓好落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各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协作,抓好落实。总工会负责省级以上劳模及困难情况的认定、材料审核、参保缴费、补助资金申报和待遇落实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筹集管理省级以上劳模医疗补助资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卫生部门负责办理省级以上劳模参加医疗保险、新农合工作。市总工会对实施这项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通报进展情况。

  六、其他
  (一)省级以上劳模医疗待遇补助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本意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省级以上退休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医疗补助资金申请表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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