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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13年元旦春节期间稽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12-28

发文字号

津食药监稽[2012]43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2-12-28

颁发部门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13年元旦春节期间稽查工作的通知

津食药监稽[2012]434号

2012年12月28日

各分局、滨海新区局、执法大队:

  2013年元旦、春节将至,为保证我市节日期间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市场规范有序,及时有效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安定欢度节日,现就做好节日期间稽查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抓好措施落实
  各单位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加强对节日期间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和化妆品稽查工作的领导,做到高度重视、认真履责、有效组织、周密安排,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责任,切实做好稽查工作,确保“两节”期间市场规范有序。

  二、严格执行值班和报告制度,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各单位要建立并执行节日期间稽查人员值班制度,落实岗位责任,保持通讯24小时畅通,保障相关信息及时有效沟通。要加强稽查执法联动,强化与稽查工作相关的应急管理,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工作;遇有稽查工作相关重大、突发事件应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控制措施,组织力量及时妥善处理。要保证举报投诉渠道畅通,确保辖区公众、媒体反映的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及时处理。

  三、开展专项检查,继续加大稽查打假力度
  各单位要在2012年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打击利用互联网收售药品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和“打击农村市场假劣药品工作”等专项活动的基础之上,根据辖区实际,对节日期间易发、多发违法违规行为的环节和区域开展专项检查,保持对制售假劣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快速查处、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对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公安部门。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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