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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接触镜(隐性眼镜)及其护理液经营验收工作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6-30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6-30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接触镜(隐性眼镜)及其护理液经营验收工作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2005年6月30日

各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医疗器械科、处:

  经省局领导同意,现将《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接触镜(隐型眼镜)及其护理液经营企业验收工作的通知》中第二条修订如下:“质量负责人必须由具有医疗专业大专事项中级职称以上专职人员担任”,应修订为:质量负责人必须由具有医疗专业大专事项中级职称以上专(兼)职人员担任”。各市(地)医疗器械科、处,按修订后第二条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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