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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餐饮业“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6-08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青海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6-08

颁发部门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餐饮业“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1年6月8日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玉树、海西卫生局:

  现将我局制定的《开展餐饮服务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级餐饮监管部门认真组织实施。

  开展餐饮业“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保障广大消费者健康权益,加强对“瘦肉精”(主要成份盐酸克伦特罗)等违禁药物的监管,根据国家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11]78号)和省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动力,深入贯彻《食品安全法》,结合《2011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顿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强对餐饮消费环节“瘦肉精”违禁药物的监管,全面提升全省餐饮业食品质量安全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二、工作任务目标
  重点检查餐饮服务单位牛肉、羊肉、猪肉等食品采购进货验收、索证索票和台帐规范情况;对餐饮单位的生肉制品进行监督抽检。通过整治,严厉打击餐饮服务环节采购使用含“瘦肉精”肉及肉制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增强餐饮服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法治观念,强化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严格规范肉及肉制品采购和使用行为,使餐饮经营单位100%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使用添加“瘦肉精”猪肉制品的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三、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
  开展餐饮业“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6月10日-9月10日)。各级餐饮监管部门要建立完善工作组织机构,按照全省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工作情况,制定具体方案。同时开展宣传动员工作,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对违法使用“瘦肉精”的认识,设立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形成举报和自觉抵制“瘦肉精”的良好氛围。省局举报电话:0971-8865620。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9月11日-2012年1月30日)。各级餐饮监管部门按照行动方案的要求,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全面排查,全面开展治理工作,严厉查处餐饮业违法、违规行为。同时结合《2011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开展餐饮单位生肉制品的抽检工作。期间,省局将组成专门督查组进行督查。请各级餐饮监管部门于9月10日上报第一阶段工作开展情况总结。
  第三阶段:总结提高阶段(20112年2月1日-2012年3月30日)。各级餐饮监管部门要将餐饮业“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所取得的成效、经验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分析总结,建立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和风险防范控制机制,巩固专项整治成果。要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组织好自查,省局将适时组成检查组进行明察暗访和抽查。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各级餐饮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严厉打击“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是维护党和政府形象,事关社会和谐与稳定的大事;是让老百姓吃上放心食品,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实事;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尽快取信于民的急事。为确保行动顺利进行,省局决定成立以魏富财副局长为组长,以办公室、食品安全监管处、食品许可处、食品科等处室负责人为组员的全省餐饮业“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各级餐饮监管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本着对工作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当前的工作职责,把好餐饮消费食品安全关,真正起到防线的作用。
  (二)突出重点,加强监管。各级餐饮监管部门要紧急行动,对餐饮服务单位、学校(幼儿园)食堂、医院食堂、建筑工地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等采购使用的肉及肉制品进行拉网式排查。重点检查畜禽肉品,特别是生鲜牛、羊、猪肉及内脏的索证与台账登记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要督促餐饮单位建立并落实肉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登记和品质验收制度,并指派专人负责验收,确保所购生鲜牛、羊、猪肉有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并均能进行溯源。禁止使用来路不明、无检疫证或检疫不合格的牛、羊、猪肉,病死牛、羊、猪肉或私自屠宰的牛、羊、猪肉。督促和指导自办筵席的家庭通过正规渠道采购牛、羊、猪肉。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其他方面问题,要现场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改正;对非法经营者要坚决打击,对无证经营者予以取缔;对不合格的食品要当场给予暂控或没收;对可疑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食品要进行抽检。要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受理电话,强化社会监督。要严厉查处一批采购使用“瘦肉精”违法犯罪案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在专项检查和监督抽检中发现购进、使用含“瘦肉精”肉及肉制品的,要严格按照法定幅度规定的上限实施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同时,要追查购进渠道,及时向畜牧兽医、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通报情况。
  (三)深入宣传,广泛动员。各级餐饮监管部门要结合正在开展的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监督检查工作,深入开展宣传工作,提高公众对“瘦肉精”危害性的认识,动员全社会参与监督和举报“瘦肉精”的制造、销售和使用,让“瘦肉精”无藏身之地。要积极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通过多种宣传形式,让老百姓特别是餐饮单位的采购人员如何正确选购合格生鲜肉品,如何简易识别含“瘦肉精”牛、羊、猪肉,食用含“瘦肉精”肉品后有那些体征和表现,应做如何处理等。

  各级餐饮监管部门每周应至少报送1期工作信息,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在每月30日之前餐饮服务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报表(见国家局文附件2)。并于2012年3月20日前报第二阶段工作开展情况和实施“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附:国家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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