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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本市组织开展6-35月龄儿童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0-01-20

发文字号

沪卫办疾妇[2010]00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0-01-20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关于在本市组织开展6-35月龄儿童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工作的通知

沪卫办疾妇[2010]004号

2010年1月20日

  各区县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医疗急救中心,市健康教育所:

  为做好我国6-35月龄儿童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工作,近期,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6-35月龄儿童接种甲型H1N1流感疫苗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10]3号,见附件)。现将通知印发给你们,并根据本市实际,对组织开展6-35月龄儿童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工作要求如下:

  一、各区县卫生局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6-35月龄儿童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工作。为保证疫苗接种工作质量和安全,各区县应充分整合辖区内预防接种、儿科等方面的医疗技术力量,根据辖区人口分布、医疗资源分布以及交通状况等,在辖区内选择1-2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接种门诊为符合接种条件的6-35月龄儿童提供免费疫苗接种服务。

  二、按照“知情、自愿、免费”原则,在本市居住、身体健康且符合接种甲型H1N1流感疫苗条件的6-35月龄儿童,可凭《上海市预防接种证》或《上海市儿童保健手册》、签署同意的《上海市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知情同意书》到指定的预防接种门诊免费接种甲型H1N1流感疫苗。

  三、各区县卫生局应组织辖区内预防接种门诊和儿童保健门诊加强对6-35月龄儿童的监护人有关甲型H1N1流感症状及预防知识的健康教育和宣传。对有意愿接种甲型H1N1流感疫苗的,应告知甲型H1N1流感疫苗特性、作用以及禁忌症等,发放《上海市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知情同意书》,由其自主、自愿决定是否接种甲型H1N1流感疫苗。医务人员应做好相应的健康咨询和问题解答,并指导其到就近的指定预防接种门诊进行接种。

  四、各指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接种门诊应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关于6-35月龄儿童接种甲型H1N1流感疫苗指导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对6-35月龄儿童接种甲型H1N1流感疫苗的规范管理,并做好第二剂次接种时间的告知和疫苗的预留工作。

  五、各区县卫生局应组织辖区内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6-35月龄儿童接种甲型H1N1流感疫苗的安全性监测与评价。要完善和落实应急处置预案,明确责任人和流程,落实抢救设施设备,确保应急救治绿色通道的畅通,确保第一时间开展及时、有效的救治。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6-35月龄儿童接种甲型H1N1流感疫苗指导意见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做好我国6-35月龄儿童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工作,根据我国该年龄组甲型H1N1流感疫苗临床试验安全性结果,参考前期3-11岁年龄别甲型H1N1流感疫苗临床试验结果及其他国家6-35月龄儿童甲型H1N1流感疫苗应用情况,经卫生部组织专家论证,现就6-35月龄儿童接种甲型H1N1流感疫苗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建议将6-35月龄儿童列入我国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人群,采用7.5μg、2剂次免疫程序,2剂次间隔21-28天。

  二、根据目前我国甲型H1N1流感疫苗的包装规格,15μg/0.5mL包装的疫苗只能用于1剂次(7.5μg/0.25mL)接种,30μg/1mL包装疫苗可用于3剂次(每剂次7.5μg/0.25mL)接种,剩余部分不得使用。

  三、各地卫生部门和接种单位应遵循“知情、自愿、免费”的原则,严格按照《2009年秋冬季甲型H1N1流感疫苗预防接种指导意见》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对6-35月龄儿童实施疫苗接种。

  四、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6-35月龄儿童接种甲型H1N1流感疫苗后相关安全性资料的收集与分析,开展安全性监测与评价。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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