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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同意龙岩市中医院开展中药膏剂临方加工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5-07-21

发文字号

闽价医[2015]26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7-21

颁发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同意龙岩市中医院开展中药膏剂临方加工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的批复

闽价医[2015]260号

2015年7月21日

龙岩市物价局、龙岩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你局《关于将“中药膏方加工服务费”列入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的请示》(龙发改价[2015]费45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卫生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和《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2004]服227号)的有关精神,经研究,同意你市中医院开展中药膏剂临方加工特需医疗服务项目(详见附件),具体价格可由医院自行制定。

  附件:龙岩市中医院特需医疗服务项目表

  项目名称   项目内涵   除外内容   计价  单位   价 格   说 明
  中药膏剂临方加工   根据中医辨证施治理论,对于一定时期内服用个体化固定处方的患者,进行临方加工。根据药品特性加适量水,以煮提锅煎煮2-3次,每次不低于1小时,药液过滤,合并药液,以浓缩锅浓缩,并按处方要求加入赋形剂(蜂蜜、饴糖、冰糖等)至膏状,放凉,分装,粘贴标签,注明姓名、用法用量、保存方法、制作日期,制作过程需使用锅炉、水、电、煤等供应高压蒸汽。     每千克     以处方药物重量计,不含赋形剂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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