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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继续加强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5-12

发文字号

苏卫办监督[2009]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5-12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

正文内容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继续加强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的通知

苏卫办监督[2009]4号

2009年5月12日

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加强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9]57号)要求,维护好医疗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进一步巩固近年来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的成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2008年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转入常态以来,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不断探索工作新机制,有力地维护了医疗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但也要认识到:由于目前医疗保障体系尚不够完善,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就医习惯及对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的危害认识不足,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无证行医现象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采供血机构违法违规采浆现象仍有发生。各地要充分认识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的社会危害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部署今年的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按照通知要求开展打击整治工作,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保持高压态势,进一步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二、突出重点,强化部门配合,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各地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加强部门间的协调与配合,充分发挥联动作用,认真贯彻省卫生厅、公安厅转发的《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苏卫医[2009]20号),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案件移送制度,形成专项行动的整体合力。工作中要突出重点,进一步明确监管的重点地区和重点环节,确保将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落到实处。同时各地要在总结以往打非经验的基础上,深入分析本地区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表现出来的新形势和新特点,找准薄弱环节,坚持标本兼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三、强化宣传,营造良好氛围,抓好案件查办工作
  各地要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供血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宣传工作,并结合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组织开展“远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珍爱生命与健康”等多种形式主题宣传活动,帮助群众树立安全就医意识,引导群众正确择医,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同时要将群众的投诉举报作为发现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问题的重要线索,狠抓案件查办工作,做到有报必查、有查必果、有案必究,确保投诉举报案件调查处理率达到100%。并积极拓宽举报渠道,畅通举报途径,建立完善的举报受理工作制度。

  四、组织培训,提高执法水平,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各地要不断加大对医疗执法监督人员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培训,进一步提高医疗执法监督人员的执法能力与办案水平,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工作中要进一步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按照《卫生部关于对违法违规采供血液(浆)的有关人员依法追究责任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109号)和《卫生部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责任追究的意见》(卫监督发[2005]413号)的要求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同时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和监督的有效衔接机制,推进综合执法,确保辖区内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的监督覆盖率达到100%。

  五、查根究因,加强督查指导,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各地要加强调查研究,结合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呈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查找根缘、分析原因,针对薄弱环节提出有效对策,加强督查指导工作,有计划、分阶段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采取重点督查与一般督查相结合、专项督查与全面督查相结合、案件督查与工作督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等方式,加强对基层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工作取得实效。我厅将根据情况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根据卫生部总结和汇总要求,请各市卫生局将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总结、情况汇总表(格式见附件)纸质文件和电子版于2009年11月15日前一并报送省卫生监督所监督五处,以便及时汇总上报。

  省卫生监督所联系人:于一鑫,联系电话:025-83620860(传真),电子邮箱:yuyixinren@126.com,地址:南京市中央路42号,邮编:21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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