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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海淀分局关于规范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广告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6-29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6-29

颁发部门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海淀分局

正文内容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海淀分局关于规范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广告活动的通知

2009年6月29日

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我局在近期医疗器械广告治理整顿工作中发现,部分经营企业多次作为标示的销售或邮购地址在违法广告中出现。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未经审批或擅自篡改医疗器械广告内容,严重误导和欺骗消费者,导致企业诚信度受损。

  根据“京药监市[2009]26号”文件要求,为树立我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良好形象,我局提示各企业,在签订供货协议时,应将不得违法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列为协议内容,并监督供货单位自律。

  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于2009年7月10日前对本企业经营的医疗器械品种进行自查,如涉及违法发布广告行为的立即停止并进行整改。对拒不改正的单位,我局将向社会公示,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对涉及违法广告的所有品种开展持续性抽验,并作为换证检查条款内容。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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