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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济南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金缴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4-15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济南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4-01

颁发部门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济南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金缴费标准的通知

2014年4月15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252号)相关规定,为保持我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金收支平衡,经市政府同意,确定自2014年4月份起,将我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金缴费标准由每人每月4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元。本通知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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