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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7年职业健康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2-28

发文字号

青安监[2017]3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青海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2-28

颁发部门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7年职业健康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青安监[2017]30号

2017年2月28日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有关单位:

  现将《青海省2017年职业健康监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2017年职业健康监管工作要点

  2017年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总体思路: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的发展意见》为主线,以全国职业健康监管工作座谈会议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全省职业健康监管工作实际,以问题为导向,以目标为动力,把职业病防治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继续深化职业健康工作改革创新,完善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标准体系,积极推进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深化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治理,强化职业健康基础建设,加强职业健康监管体制、技术支撑体系和专家队伍建设、“三同时”监督核查、项目申报、摸底调查、宣传教育培训、行政监督执法等基础工作,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全力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有效遏制职业病高发势头,切实保护广大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

  (一)着力推进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综合执法监管机制。结合青海点多线长、监管力量不足等实际,认真研究探索我省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监管执法一体化的有效途径与方法路子,尽快形成一体化执法机制,切实解决职业健康监管人手不足、覆盖面小、执法检查力度不够等问题。要按照“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的原则,明确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责任分工,实行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

  (二)切实加强职业健康监管队伍建设。目前,各市(州)基本设立了职业卫生监管机构,但在46个县(市、区、行委)中,仍有19个县、市、区行委未设立职业卫生监管机构。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为契机,继续主动与相关县市区政府做好沟通协调,加快职业卫生监管机构的设立,进一步加强人员和装备配备建设。

  (三)不断强化职业健康“三同时”监督核查。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重新定位职业健康“三同时”监管职责,把监管重点从事前审批,转到事后监督检查上来。但是,取消行政审批,并未取消“三同时”制度。企业必须按照法律要求,继续履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竣工验收等法定义务,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切实把住职业病危害的源头控制关。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家总局和省局的相关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对“三同时”工作的监督核查,通过加强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促使企业落实“三同时”制度,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

  (四)持续深化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治理。一是要抓住粉尘、毒物控制这个牛鼻子,以矿山采选、水泥生产、石材加工、石英砂加工、机械制造、冶金、铸造、焦化、纺织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为重点开展专项整治。各地区要结合行业特点,选择2-3个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进行整治。二是按照国家总局《关于开展尘毒危害治理示范企业创建工作的通知》精神,督促指导创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加快职业病危害严重企业技术改造、新技术推广、转型升级和淘汰退出,加强高危粉尘、高毒物品等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三是大力开展个体防护用品专项整治,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加强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使用和管理,严厉打击个体防护用品使用单位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全面提升职业健康技术服务能力。按照“先规范、后发展,严门槛、重监管”的原则,进一步加强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进一步规范服务行为、程序和内容,提高服务质量;要转变监管重心,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强化属地监管,推动和发挥市场主导、行业自律作用,建立技术服务诚信体系和优胜劣汰机制,推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设计、检测、评价、咨询等一体化技术服务。

  (六)协调推进职业健康标准制定修订工作。积极推动我省职业健康地方法规标准的制定,加强与卫生计生委和有关技术服务机构的沟通协调,确定具有我省地域特色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行业标准,按照职业健康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抓紧制定我省职业健康相关强制性标准,督促企业落实日常监测、定期检测主体责任,为职业健康监管提供有力的依据。

  (七)继续开展职业病摸底调查和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在去年摸底调查的基础上,将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继续推进摸底调查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采取多种渠道、借助各类手段、动员多种力量,深入了解掌握辖区内企业情况,真正摸清职业病危害的地区、行业、岗位、接触人群分布等信息底数,掌握各个行业职业病危害现状,建立基础台帐,确保这两项工作取得成效。

  (八)全面落实职业健康工作责任。一是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要突出企业的主体责任,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总局47号令的要求,督促落实职业病危害告知、日常监测、定期检测评价、职业健康体检等法定责任。二是要落实党政领导责任。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职业病防治的严峻形势,按照习总书记提出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新要求新标准新常态,引导各地区党政领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和红线意识,主动将职业病防治纳入政府民生工程和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体系;建立健全职业卫生联席会议制度,积极协调解决职业健康防护、治疗、保障、救治等各项工作,推动职业健康监管责任的全面落实。三是要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主动承担起工矿商贸领域的职业健康监管职责,按照“管安全必须管职业健康”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建筑施工、铁路、民航等相关行业领域的职业健康监管职责,防止出现监管盲区。要认真落实好执法计划,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于执法,敢于碰硬,对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无视政府监管、无视职工生命健康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格查处。

  (九)积极推动用人单位基础建设。一是继续开展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以现场会为契机,以深入开展职业卫生基础建设为切入点,指导督促用人单位将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做为常效机制抓实抓好。二是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规范全省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样板,力争2017年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90% 以上。三是强化职业卫生档案管理。统一全省职业卫生档案样本,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建立科学的职业卫生管理机制,做好接触职业病危害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力争2017年辖区内接触职业病危害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率达85%以上。四是加快职业健康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步伐。建立中小微企业帮扶机制,争取专项资金重点扶持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科技创新,大力推广有利于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坚持以无害代替有害、以无毒代替有毒,推动帮助中小微企业改善作业环境。同时,要依托安全生产综合信息平台,统筹推进职业健康信息化工作,努力实现职业病危害申报、检测与评价、监督执法等相关信息共享。

  (十)扎实抓好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要把宣传教育培训做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治本之策,精心组织,扎实推进。要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扩大职业病危害防治的宣传教育覆盖面。要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推进职业健康知识在企业、学校、社区、农村、家庭的普及,实现从被动管理到主动防护的转变。督促指导各地区积极举办用人单位职业卫生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培训班,提升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水平。2017年,省局拟举办职业卫生监管人员业务研讨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研讨班各1期,重点行业领域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培训率达到95%以上。按照总局的统一安排,分期选派职业健康监管人员参加总局培训,不断提高全省职业健康整体执法能力和业务水平。

  (十一)全面形成职业健康监管协作联动机制。一是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沟通协调,密切联系、互通信息,相互支持、共同配合,形成监管合力。二是建立信息共享和重大问题定期沟通磋商机制,积极开展联合执法、调研、督导等工作,建立健全部门间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联动机制,有力推动全省职业健康监管工作形成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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