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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10-15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18]3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10-15

颁发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8]38号

2018年10月15日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改革完善本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各项工作要求,围绕扎实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天津的实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转变监管理念、体制和方式,从重点监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转向全行业监管,从注重事前审批转向注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从单项监管转向综合协同监管,从主要运用行政手段转向统筹运用行政、法律、经济和信息等多种手段,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为推进健康天津建设、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综合协调。加强党对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领导,强化政府主导责任,明确部门职责,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相互衔接、协同配合的监管协调机制。
  坚持依法监管,属地化全行业管理。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合理界定并落实政府办医职责和医疗卫生机构自主运营管理权限,明确医疗卫生监管责任。积极探索公立医院管办分开的有效实现形式,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管理权力和职责,构建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工、相互制衡的权力运行机制。全市医疗卫生机构不论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和经营性质,均由所在区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行统一监管。
  坚持社会共治,公开公正。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全面推进信息公开,充分发挥信用体系的约束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以及专业化组织、社会舆论和公众的监督作用。
  坚持改革创新,提升效能。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综合监管机制,运用信息化等手段创新监管方式,加强全要素、全流程监管,提升执法效能。
  (三)总体目标。到2020年,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科学有效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形成专业高效、统一规范、文明公正的卫生健康执法监督队伍,实现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

  二、重点任务
  (一)构建综合监管体系,明确监管主体和责任。
  1.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不断完善医疗卫生行业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党的领导和基层党组织建设,持续推进以科室为单位建立党支部工作,积极探索在重点学科、重大项目或学科群上设置党支部。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充分发挥公立医院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基层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完善公立医院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对履行政治责任、行使职责权力、加强作风建设等方面的监督。加强社会办医党组织建设。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将行风建设工作纳入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加大医疗卫生行业反腐败力度,筑牢监管底线。(市卫生计生委、市委组织部负责。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
  2.强化政府主导责任。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发挥政府在法治建设、行业规划、标准制定、行业准入、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主导作用。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整合集中医疗卫生行业监管职能和责任。在不单设实体性办事机构、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依托现有资源,建立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综合监管协调机制,负责统筹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协调、指导和医疗卫生服务重大案件查处等工作。完善部门权责清单,明确监管职责,组织承担医疗卫生行业监督执法职责的机构依法开展相关监督执法工作。(市卫生计生委牵头负责,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相关部门参与)
  3.落实医疗卫生机构自我管理主体责任。医疗卫生机构对本机构依法执业、规范服务、服务质量和安全、行风建设等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健全服务质量和安全、人力资源、财务资产、绩效考核等内部管理机制。各级各类医院要严格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7]152号),制定医院章程,明确医院内部管理的组织结构、议事规则和办事程序,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相互促进的治理机制,并自觉接受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积极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各环节自律,提高诚信经营水平。(市卫生计生委牵头负责,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教委、市国资委、天津海关,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郑州联勤保障中心、武警天津市总队保障部等相关军队卫生部门参与)
  4.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积极培育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开展专业培训,引导和支持行业组织提升专业化水平和公信力,在制定行业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规范执业行为和经营管理、维护行业信誉、调解处理服务纠纷等方面更好发挥作用。探索通过法律授权等方式,利用行业组织的专业力量,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管理机制,健全医疗卫生质量、技术、安全、服务评估机制和专家支持体系。(市卫生计生委牵头负责,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相关部门参与)
  5.加强社会监督。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开展普法宣传活动,提高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的依法执业意识和公众健康权益意识。通过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作用和聘请社会监督员、开展第三方满意度调查等方式,大力支持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加强医疗卫生服务投诉举报平台建设,拓宽投诉举报渠道,完善投诉举报处理流程,加大对举报违法行为的奖励力度。完善舆情监测和处置机制,发挥媒体监督作用。发挥专业机构和中介组织的技术支撑和社会监督作用。(市卫生计生委牵头负责,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相关部门参与)
  (二)完善综合监管措施,加强全过程监管。
  1.优化医疗卫生服务要素准入。加快推进医药卫生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部门按职责制定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示。进一步优化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以及医疗技术、药品、医疗器械等准入和行政许可流程,推进医疗机构、医师和护士电子化注册,定期监测电子化注册进度,优化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规范营利性医疗机构命名,简化医疗机构审批申请材料。卫生计生、市场监管、民政、环保、消防等部门联合制定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的跨部门、全流程、场景式综合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强化全市卫生技术评估支持力量,发挥卫生技术评估在医疗技术备案管理和药品、医疗器械等临床准入,以及医疗技术、药品、医疗器械等规范应用、停用、淘汰等方面的决策支持作用。(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委、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审批办,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郑州联勤保障中心、武警天津市总队保障部等相关军队卫生部门按职责分别牵头负责,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商务委参与)
  2.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监管。完善全市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制度建设和组织体系,积极推进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医疗质量促进中心建设,推动医疗机构设置医疗质量与安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护理、输血、医院感染、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医学装备等专业管理委员会以及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伦理委员会等。制定医疗安全管理规范和实施细则,细化医疗质量控制指标,扎实推进各项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落地实施。发挥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作用,开展督导、培训和指导,实现医疗质量闭环管理,协同行业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第三方专业机构规范开展医疗服务质量评价。以医疗机构自我质量管理为基础,健全内部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和机制,实行医疗质量管理院科两级责任制,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核心制度。通过质量控制指标报送、不良事件监测等日常信息化监测和必要的现场检查,实施外部质量控制,加强对重点部门、重点专业、重要岗位、关键环节、高风险人员的监管,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健全医疗机构评审评价体系,建立评审专家库并对参加评审人员进行培训,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的评审评价实行同等标准。(市卫生计生委、市教委、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国资委、天津海关,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郑州联勤保障中心、武警天津市总队保障部等相关军队卫生部门负责)
  加强对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药品、耗材、医疗器械等医疗相关产品的监管。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遴选、采购、处方审核、处方调剂、临床应用评价,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处方点评,提升药事管理和服务水平。加强药品购进渠道和储存的日常监管,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深入推进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开展京津冀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并对联合采购结果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推行临床路径管理和临床药师制度,加强临床路径管理数据定期监测和临床药学专业人员培训。建立完善临床用药超常预警制度和对辅助用药、高值医用耗材等的跟踪监控制度,强化合理用药制度落实。开展大型医用设备使用监督和评估,依法纠正和处理违法违规使用行为。(市卫生计生委、市教委、市国资委、天津海关、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场监管委,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郑州联勤保障中心、武警天津市总队保障部等相关军队卫生部门负责)
  3.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监管。加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综合绩效考核,充分发挥绩效考核“指挥棒”作用,强化对社会效益、服务提供、综合管理、成本控制、资产管理、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监管,不断提升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重点监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破除以药养医机制、落实药品和耗材采购制度及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建立科学合理的内部薪酬分配机制等情况,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不断提升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精细化管理水平。加强医疗、医保、医药联动,健全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健全公立医院全面预算管理、成本管理、财务报告、信息公开以及内部和第三方审计机制,对公立医院人员支出、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支出、负债、对外投资、资金结余使用等加大监管力度。监管结果与医疗卫生机构的评定以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晋升、奖惩直接挂钩。审计机关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审计监督。(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别牵头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国资委、天津海关,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郑州联勤保障中心、武警天津市总队保障部等相关军队卫生部门参与)
  严格执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要求。落实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政策,加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对经过认定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资金结余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其所得收入除符合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不得违反经营目的,不得将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盈利率的管控,依法公开服务价格等信息。对医疗机构损害患者权益、谋取不当利益的,依法依规惩处。(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资委、天津海关、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委,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郑州联勤保障中心、武警天津市总队保障部等相关军队卫生部门负责)
  积极发挥各类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行为的引导与监督制约作用,加强对医疗费用的调控。全面推动门诊、门诊特定疾病医疗费用实时上传,积极推动住院医疗信息上传,对医疗费用实行智能审核,防止重复取药、恶意取药现象,规范诊疗服务行为。依托医保实时监控系统,延伸医保监管范围,实现24小时无盲区连续监控,对疑似欺诈骗保行为跟踪查处,重点打击,有力保障医保基金安全。(市人力社保局、天津保监局按职责分别牵头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参与)
  4.加强公共卫生服务监管。依法加强对环境保护、食品安全、职业卫生、精神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实验室生物安全、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等公共卫生服务的监管。加强对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考核和监管,重点监管资金使用效益、满足群众健康需求情况。加强对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办医院完成公共卫生服务、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紧急医学救援等任务的指导和考核。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对健康危害因素的监测、评估、预警作用,加强对传染病、慢性病、严重精神障碍疾病、食源性疾病等的监测和数据分析,不断织密监测网络,为综合监管提供依据。(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水务局、天津海关、市市场监管委,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郑州联勤保障中心、武警天津市总队保障部等相关军队卫生部门负责)
  5.加强医疗卫生从业人员监管。按照国家医学考试中心要求,认真做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及考务工作,加强对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的监管,扎实推进医生、护士电子化注册工作。强化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监管,严格规范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诊疗行为。加大医疗卫生行业行风建设力度,开展警示教育培训,落实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将行风考核评价结果纳入干部任用、职称晋升、评优评先等工作中,实行医德医风一票否决制。继续加强“九不准”等相关制度执行,践行本市卫生行业服务承诺。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和违反医德医风的执业行为,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纳入医疗卫生行业信用机制。(市卫生计生委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郑州联勤保障中心、武警天津市总队保障部等相关军队卫生部门负责)
  6.加强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秩序监管。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秩序监管联防联控机制,形成强大监管合力。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建立打击非法行医违法犯罪长效工作机制。加强对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疗广告宣传的管理,对各类媒体发布的医疗广告进行重点监测,严厉打击各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严肃查处假冒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宣讲医疗和健康养生知识、推销药品、推荐医疗机构等非法行为。严厉打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规范医药代表管理,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加强公共卫生资金使用监管,严厉打击骗取、套取公共卫生资金行为。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等5部委《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法发[2014]5号),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平安医院建设。全面落实《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进一步完善本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市卫生计生委、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力社保部、市商务委、天津海关、市市场监管委、市文化广播影视局,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郑州联勤保障中心、武警天津市总队保障部等相关军队卫生部门按职责分别牵头负责,市监委、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参与)
  7.加强健康产业监管。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双万双服促发展”活动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覆盖健康产业全链条、全流程的包容、审慎、有效监管机制,明确监管责任,提高监测能力。制定完善新型健康服务监管政策,加强对医疗卫生与养老、旅游、互联网、健身休闲、食品等领域融合产生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监管,完善对相关新技术的审慎监管机制。通过规范试点、开展评估、公开信息、完善投诉和维权机制等多种方式,加强行业指导,营造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康复辅助器具等相关产业的监管,进一步加大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政策解读和培训力度,提升相关支撑产业研发制造水平。(市卫生计生委、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商务委、市旅游局、市国资委、天津海关、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委、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市体育局、天津保监局负责)
  (三)创新综合监管机制,提升监管水平和效能。
  1.完善规范化行政执法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及行政裁量权基准等制度,完善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层级管理,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利用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发挥法制机构执法监督作用和执法机构内部法制稽查作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落实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积极探索容错纠错和免责机制,依法保障医疗卫生行业监督执法人员权益。制定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中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标准,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程序,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2.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严格落实“一单、两库、一细则”,完善抽查清单,健全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名录库,完善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积极开展“双随机”抽查联合检查。对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有失信行为和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医疗卫生机构,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查处力度,依法向社会公开监管信息。积极探索卫生计生分类监督综合评价,提高监管效能。(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天津海关、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委负责)
  3.建立健全医疗卫生行业信用机制。将医疗卫生行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纳入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法在信用中国(天津)网站进行公示。其中涉及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归集于企业名下并依法公示。建立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完善以执业准入注册、不良执业行为记录为基础的医疗卫生行业信用记录数据库。从打击非法行医等领域入手,逐步建立健全医疗卫生行业黑名单制度,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记录、公示和预警。依托天津市行政机关联合奖惩监管系统,推动依法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商务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海关、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委、市高法院、市检察院,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郑州联勤保障中心、武警天津市总队保障部等相关军队卫生部门负责)
  4.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完善相关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目录,明确信息公开主体、公开事项和时限要求。不断拓展医疗机构院务公开范围,细化院务公开的内容和方式,持续推进院务公开工作。通过多种渠道,定期公开医疗卫生机构的执业资质、人员信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相关许可、检查、考核评估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商务委、市国资委、天津海关、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委,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郑州联勤保障中心、武警天津市总队保障部等相关军队卫生部门负责)
  5.建立风险预警和评估机制。建立医疗卫生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完善医疗安全管理与风险防范相关制度、应急预案和工作流程,形成统一的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安全和费用风险监测评估网络,针对发现的问题采取积极有效的干预措施。加强对药品和医疗器械临床应用的监管,强化对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等安全信息的监测,并及时做好不良事件的报告和处置工作。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整合抽查抽检、定点监测、违法失信、投诉举报等相关信息,加强风险评估和分析,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市卫生计生委、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资委、天津海关、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委,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郑州联勤保障中心、武警天津市总队保障部等相关军队卫生部门负责)
  6.形成网格化管理机制。因地制宜将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纳入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合理配置监管协管力量,做到“定格、定员、定责”,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各方联动、协调处理、考核评价等制度。落实《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发挥街镇综合执法优势,依法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未取得卫生许可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活动、违反公共场所控烟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充分发挥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员、村(居)卫生计生专干等作用,筑牢卫生计生综合监督网底。强化属地监管职责,依法开展日常巡查、备案核查、专项督查、专项整治、处罚后复查等,建立健全线上线下一体化的监管方式,加大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市卫生计生委、市委政法委、市法制办负责)
  7.建立综合监管结果协同运用机制。将综合监管结果与医疗卫生机构校验、等级评审、医保定点协议管理、重点专科设置、财政投入、评先评优等挂钩,从业人员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结果与职称聘任、职务晋升、评先评优、绩效分配等挂钩,进一步强化综合监管结果统筹运用,不断提升综合监管效力。(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资委、天津海关、市市场监管委,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郑州联勤保障中心、武警天津市总队保障部等相关军队卫生部门负责)
  (四)加强综合监管保障,确保监管有力长效。
  1.建立权威有效的督察机制。建立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参与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机制。定期对各区贯彻落实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相关政策情况、突出问题及处理情况、综合监管责任落实情况、政府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落实情况等开展督察。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区和部门,进行不定期专项督察。督察结果作为对相关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任免的重要依据和各区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重大问题报市政府。(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2.完善法规规章和标准体系。按照立法程序,积极推动医疗卫生领域法规规章的制修订工作。加强对医疗卫生执业资格、资源配置、服务质量、医疗卫生机构经济运行等全流程技术标准的宣传贯彻实施,组织制定本市相关专业标准。探索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等医疗卫生服务新技术、新设备、新业态标准化发展。(市卫生计生委、市法制办、市市场监管委,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郑州联勤保障中心、武警天津市总队保障部等相关军队卫生部门负责)
  3.提升信息化水平。基于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完善人口信息、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基础数据库建设与关联融合,健全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信息系统。通过整合、扩容、拓展,实现医疗、医保、医药等网络数据信息的共享和动态监管,以及各相关部门、各层级和医疗卫生行业内部各领域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和统一应用。扩大在线监测等的应用范围,推进手持移动执法终端和执法记录仪的应用。强化医疗卫生机构和监管部门网络安全责任,加强网络信息安全培训和检查,保障信息安全。(市卫生计生委、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郑州联勤保障中心、武警天津市总队保障部等相关军队卫生部门负责)
  4.加强队伍和能力建设。充分发挥行政管理人员、执法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法律顾问等专业优势,不断充实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力量,加强业务培训,推进综合监管队伍专业化、规范化、职业化。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积极构建市、区、街乡镇、村(居)四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网络。大力推进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的资源配置及规范化建设,各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所需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及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等,继续由同级财政根据人员编制、经费标准、服务任务完成及考核情况通过现行渠道安排。逐步实行卫生计生执法人员职位分级管理制度,破解基层监督执法人员发展问题,充分调动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加强医疗卫生行业监督执法队伍作风和纪律建设,强化规范文明执法,打造公正廉洁、执法为民、敢于担当的监督执法体系。(市卫生计生委、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郑州联勤保障中心、武警天津市总队保障部等相关军队卫生部门按职责分别牵头负责)
  5.加强宣传引导。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微博、微信等多种媒体和宣传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重要作用,动员社会各方共同推进综合监管制度建设。加强舆论引导,广泛宣传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卫生计生委按职责分别牵头负责)

  三、进度安排
  (一)制度建设阶段(2019年6月底前)。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牵头,构建市、区两级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体系,各区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落实综合监管各项措施,建立健全综合监管协调、督察、信用等机制。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各区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加强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积极开展联合检查、联合执法、联合惩戒、联合督察,大力推进综合监管队伍、能力、信息化等建设。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0年7月至2020年底)。各区和有关部门针对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结合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健全监管机制,提升全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水平。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把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重要手段,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方案,完善相关措施机制,统一部署、协调推进,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责任落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主要负责部门,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法制、司法行政、财政、人力社保、环保、建设、水务、商务、人民银行、审计、国资、海关、税务、市场监管、保险监管、军队卫生等部门依法承担相应监管职责。各部门要落实监管职责,厘清责任链条,细化责任分工,确保工作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出现重大责任事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同承担主要责任的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开展督查考核。各区和有关部门的综合监管工作履职情况要与其综合目标管理考核情况相挂钩,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切实提高监管效能。把综合监管制度建设实施情况纳入医改考核,加大督导考核力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有序推进。
  (四)严肃追责问责。严肃查处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规依纪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问题多、社会反映强烈、监管效果不明显的单位和人员,要严肃追责问责,并通报典型案例,形成有力震慑。

  附件: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监管,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安全和行为监管,建立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体系,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公共卫生管理和监督执法,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大型医用设备的行政审批和监管,牵头开展对医疗机构的运行监管和绩效考核。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人民银行负责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组织制定和调整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并按照差比价规则制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非代表规格品价格,负责医疗卫生行业价格监督检查。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打击各类扰乱医院秩序、伤害医务人员等违法犯罪行为,打击非法行医犯罪活动,配合加强平安医院建设。民政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医疗卫生行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法制部门依法做好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立改废及法律审核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会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和专家库建设。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财务和专项资金监管。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有关从业人员资格认定的监管,会同保险监管部门按照职责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医疗机构相关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及变更事项的审批和监管。审计部门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审计监督。税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税收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的行政审批和监管,负责执业药师的管理。军队卫生部门负责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和服务监管。教育、环保、建设、水务等部门依职责承担相关公共卫生服务监管。审批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做好医疗卫生行业行政审批相关工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教育、国资、海关、军队卫生等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所办医疗机构日常监管工作,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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