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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爱婴医院(卫生院)复核评估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0-16

发文字号

苏卫办社妇[2009]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0-16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

正文内容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爱婴医院(卫生院)复核评估的通知

苏卫办社妇[2009]5号

2009年10月16日

各市卫生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爱婴医院(卫生院)长效管理,保护和支持母乳喂养,促进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产科与儿科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保障广大孕产妇和婴儿的生命安全,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爱婴医院复核评估工作。复核评估工作以辖区市为单位进行,省卫生厅将于适当时候对各地复核评估工作进行抽查。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复核评估对象
  已取得爱婴医院(卫生院)称号的医疗卫生机构和新申报爱婴医院的单位。

  二、复核评估要求
  1、评估依据:《江苏省爱婴医院(卫生院)评估标准》(苏卫基妇[2004]9号)、《江苏省助产技术服务评审标准》(苏卫社妇[2008]18号)。
  2、评估内容:爱婴医院(卫生院)行政管理情况;母乳喂养管理情况;产科房屋、设备、人员配备及管理情况、助产技术服务提供情况。
  3、评估程序:各爱婴医院(卫生院)全面自查。辖区市卫生局在各医疗卫生机构自查的基础上,按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复核评估。省卫生厅将结合平时工作情况,对6个辖区市爱婴医院(卫生院)复核评估工作进行抽查。抽查的机构为今年未经市级复核的爱婴医院(卫生院),抽取比例为5%左右,其中二级以上爱婴医院和爱婴卫生院分别不少于2所。新申报爱婴医院全部纳入省级抽查范围。

  三、时间安排
  10月25日前,各爱婴医院(卫生院)完成自我评估;11月6日前,各辖区市完成市级复核评估,并将复核评估工作总结及本市《爱婴医院(卫生院)基本情况调查表》(见附件)上报我厅社妇处。省级抽查将于11月中旬开始,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联系人:相莉,联系电话:025-83620526,传真:025-83620710,Email:xiangl@jswst.gov.cn。

  爱婴医院(卫生院)基本情况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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