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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3-30

发文字号

武卫生计生办[2017]1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武汉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3-30

颁发部门

湖北省武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武汉市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通知

武卫生计生办[2017]12号

2017年3月30日

各区卫生计生委(局),开发区社发局,风景区卫计办,委属医疗卫生单位:

  按照省卫生计生委控费工作统一部署,2016年,全市卫生计生系统统筹谋划,综合施策,着力整治过度医疗、公示医疗费用、启动综合医改、推进分级诊疗等综合控费措施,有效遏制了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势头,实现了年度控费目标,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促进了我市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为进一步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增强综合改革成效,近期,省卫生计生委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通知》(鄂卫生计生办通[2017]28号)。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公立医院监管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保障。
  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是深化医改的重要目标,也是省、市卫生计生委“两控四改”的重点任务。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落实责任,明确工作部署,精心组织实施。不断强化规范医疗、完善医保、改革医药等政策联动,从区域和医疗机构两个层面强化费用调控,切实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各医疗机构要将控费工作作为 “一把手”工程,成立工作专班,要形成主要领导牵头,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科室主任、医护职工层层抓落实的责任管理体系,确保控费工作取得实效。

  二、进一步推行费用公示。
  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继续落实好医疗费用10项指标公示制度,统计分析辖区内医疗机构的数据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公示;完善单病种费用公示制度,对50种单病种进行费用指标公示。要以公示费用指标为抓手,倒逼推进降费措施。各医疗机构要建立医院内部公示制度,对医师的抗菌药物使用总费用、耗材使用总费用、辅助检查总费用3项指标进行统计,以科室为单位进行个人排名并在全院公示,督促医务人员规范诊疗行为,推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三、进一步强化知情同意。
  各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不断完善医疗费用告知制度,细化费用告知措施,确保患者明白消费。要大力推行“经济查房”工作模式,对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主动告知,为患者提供更经济、个性化的住院费用结算方案。在某些特定情形,如贵重药品、高值耗材及医保目录外的诊疗项目或药品使用前,医务人员必须向患者及家属履行告知义务。医疗机构还应为患者提供医疗费用“一日清单”及查询服务,让患者及家属随时掌握医疗花费。

  四、进一步统筹重点工作。
  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医疗机构要将控费工作与目标考核、大型医院巡查、医院等级评审、重点专科评审、落实“九不准”要求等工作相结合,将控费工作作为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在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耗材采购与管理、医院绩效工资发放情况等方面加大落实力度。同时,增加医疗费用指标在医院等级评审、重点专科评审中的权重,将医疗费用控制作为公立医院新增床位审批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等的重要依据,进一步综合施策,统筹推进。

  五、进一步完善信息监管。
  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加强信息技术手段的运用,提高公立医院病案、临床路径、药品、耗材、费用审核、财务和预算等方面的精细化管理水平。按照统一部署,省卫生计生委将建设湖北省医疗服务智能监管平台,利用信息化手段对诊疗行为和费用实施全程实时在线监控。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做好相应平台建设和对接工作,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进的原则,逐步建立完善医疗服务信息化监管体系。

  六、进一步落实监督问责。
  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依托湖北省卫生计生综合统计信息平台,加强对辖区医疗费用数据的监测,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同时,要严格实施考核问责,将控费目标实现情况与公立医院基建投入、设备购置投入、重点学(专)科建设投入、财政拨款预算安排等挂钩。将医疗费用控制作为公立医院等级评审准入、新增床位审批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等的重要依据。将医疗费用控制工作纳入对所属公立医院目标管理、院长年度绩效考核和院长任期考核范围,提高控费指标所占的考核权重,对未按照目标完成费用控制要求的院长,追究其相应的管理责任。充分发挥控费结果对公立医院的硬约束,促进健康发展。

  联 系 人:陈玲  叶军
  联系电话:85697950  13072708851
  电子邮箱:whsyzc@126.com

  附件:关于进一步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通知(鄂卫生计生办通[2017]28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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