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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699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17-05-22

发文字号

闽卫督函[2017]10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5-22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699号建议的答复

闽卫督函[2017]107号

2017年5月22日

熊星、黄闽榕代表:

  《关于加快公立医院编外护士同岗同薪的建议》(第169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护士是医务工作者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病人生命安全、促进康复和减轻病痛方面担负着重要责任。我委将认真吸纳你们的建议,加快推进公立医院编外护士同岗同酬工作。

  一、全面推进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2016年,我省出台《福建省属公立医院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在省属14家公立医院中施行。按照《暂行办法》规定,所有在编、非编在岗医生(医技)、护士均在工资总额管理范围内,医院可以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自主分配。同时,统筹编内外人员薪酬待遇,逐步缩小“在编”人员与“编外”人员收入差距。下一步,我委将协同有关部门在总结三明和省属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对全省市县公立医院陆续开展薪酬制度改革。

  二、完善医院内部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健全完善以突出护士岗位工作量、服务质量、行为规范、技术能力、医德医风和患者满意度为重要指标的内部绩效考核体系,在核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按照护士岗位职责确定岗位薪酬,主要依据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通过科学的绩效考核自主进行收入分配,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同工同酬,收入分配向临床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作出突出贡献等护士人员倾斜,保障护士合法权益。

  三、实行人员控制数管理。在省属公立医院实行人员控制数管理,实行编制备案制,推动公立医院对控制数内人员在岗位聘用、收入分配、职称评定、进修培训、考核等方面同等对待,工资待遇按照同岗同酬的原则,由双方依据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衷心感谢你们对卫生计生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领导署名:朱淑芳
  联 系 人:陈飞
  联系电话:0591-87813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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