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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苏州市区2017年度护理院申请纳入医疗保险及长期护理保险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12-20

发文字号

苏社基[2017]7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苏州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12-20

颁发部门

江苏省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正文内容

关于开展苏州市区2017年度护理院申请纳入医疗保险及长期护理保险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社基[2017]75号

2017年12月20日

各有关单位:

  根据《苏州市区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苏人保医[2016]23号)、《苏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标准》(苏人保医[2016]21号)、《苏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苏人保医[2017]21号)有关规定,现就苏州市区(不含吴江区)2017年度护理院申请纳入医疗保险及长期护理保险协议管理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请时间
  2017年12月29日至2018年1月12日(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30。逾期不再受理。

  二、申请条件
  2017年度护理院申请纳入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协议管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现行护理院设置基本标准并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符合《苏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标准》(苏人保医[2016]21号),护理院核定床位在100张以上;
  3.符合《苏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苏人保医[2017]21号)有关规定;
  4.2017年6月30日(含)前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执业资质并已正常开业;
  5.护理院规模、床位数量、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医疗仪器、服务品质、医疗保险服务能力等必须符合《苏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护理院管理暂行办法》(苏人保规[2011]29号)中定点护理院分级标准中的一级标准的规定,其中护理院每床配备的护理人员需符合国家现行护理院设置规定;
  6.有完善的医药管理信息系统,能够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技术标准和要求进行实时数据交换,符合系统联网条件及网络安全环境要求;
  7.经营场所稳定,有合法的房屋产权或使用权。从递交申请资料之日起计算,医疗服务场所使用权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必须满3年(含)以上。

  三、受理地点
  符合申请条件的护理院自愿向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受理部门地址咨询电话
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医保管理科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251号苏州城市生活广场六楼B27号窗口65156537


  四、申请流程
  (一)申请递交:护理院需向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递交《苏州市区医疗保险(长护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申请表》(附件1)及填表说明中所列相关材料。
  (二)材料受理:材料齐全的自接收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齐或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自接收材料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三)综合评估:对已受理的护理院依据《苏州市区医疗保险(长护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现场核查表(护理院版)》(附件2)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测评。按测评结果确定拟新增协议管理的护理院公示名单。
  (四)公示名单:拟新增协议管理的护理院名单通过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jsszhrss.gov.cn)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结果公布:公示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布取得医保及长护保险定点协议管理资格的护理院名单。
  (六)协议签约: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与取得医保定点协议管理资格的护理院签订医保服务协议,如定点护理院申请园区医保划卡结算的,需同时与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园区医保服务协议;同时,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和商保机构分别与取得长期护理保险定点资格的护理院签订《苏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机构协议》和《苏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议》。

  五、其他事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护理院的定点协议管理申请:
  1.不符合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设置规划和协议管理原则的;
  2.达不到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标准的;
  3.不符合《苏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苏人保医[2017]21号)有关规定的;
  4.申请协议管理的护理院未按规定参加各类社会保险的;或提交申请前12个月内有2次及以上未按时足额缴纳各类社会保险费的;
  5.因违法违规致终止(退出)服务协议未满36个月的;
  6.开业至今发生重大、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
  7.护理院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如同时在市区内担任其他定点医药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且该医药机构处于被暂停或被解除医保服务协议期间的;
  8.依据《苏州市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或法人被列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黑名单的。
  (二)本次申请纳入协议管理的护理院,以申请时间为准,需保持资质的稳定性。在申请整个流程中,凡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中任一项发生变更情形的,视作自动放弃本次协议管理申请。
  (三)本次新增协议管理定点护理院,级别均设为一级护理院,同时护理院必须按照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标准对全院收治的参保人员进行失能等级评估。
  (四)护理院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如实填报相关执(营)业信息与申报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虚构、篡改材料等不诚信行为的,视作自动放弃本次协议管理申请。
  (五)护理院申请纳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及长期护理保险协议管理工作的过程和结果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监督电话:65236377 (市社保中心医疗稽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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