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管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医疗服务价格补偿调整方案》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6]582号
2016年12月13日
各省管公立医院:
经省医改领导小组审定同意,现将《四川省省管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医疗服务价格补偿调整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省管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及医疗服务价格补偿,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全省城市公立医院破除以药补医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省管公立医院要根据国家和我省系列文件精神,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统筹协调实施。要结合《四川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四川省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补偿办法》,对改革各阶段、各环节的工作及各项政策落实情况,加强督导检查,分析研究并及时反馈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总结评估改革政策和成效;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和相关培训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有效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确保改革顺利平稳推进,取得实际成效。
四川省省管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医疗服务价格补偿调整方案
根据《四川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川府发[2016]32号)、《四川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四川省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补偿办法》、《四川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制定中央(国家卫计委直属)在川、省注册的省属在蓉19家省管公立医院(附件二)取消药品加成医疗服务价格补偿调整方案。
一、调整原则
(一)总量基本平衡,按比补平减收部分。省管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不含中药饮片,下同)合理减收部分的70%,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补偿,一次调整到位。
(二)提高劳务价值,价格偏低项目优先。主要调增诊查、护理、病理、手术等劳务价值、技术难度、风险程度较高但价格偏低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体现省管医院集教学、科研、临床一体的特点,有效促进分级诊疗开展和优质医疗资源配置,规范就医秩序。
(三)执行统一标准,不出台特殊政策。省管医疗机构执行统一医疗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充分体现政策的一致性。
二、调整方法
以2015年度19家省管公立医院药品加成总额为基数,固化测算取消15%药品加成减少的收入,其中70%作为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补偿范围。以定期成本监审报告、医院各类财务报表及成本测算数据,作为医疗服务价格标准调整参考依据,按照总量平衡的原则,以《成都市医疗服务项目与价格汇编(2016版)》为调价基准,重点调增诊查、治疗、护理、病理、手术、中医等医疗服务价格标准。具体见附件一。
(一)综合医疗服务类项目价格调整。其中包括一般医疗服务、一般检查治疗等项目。
(二)医技诊疗类项目价格调整。均为病理检查类项目。
(三)临床诊疗类项目价格调整。均为手术治疗类项目。依据技术难易程度、风险程度,对手术类项目进行分级调价。妇科部分手术和口腔手术不调整。
(四)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项目价格调整。其中包括中医外治、针刺、灸法、推拿疗法、中医肛肠、中医特殊疗法等项目。
省级尚未制定价格调整标准的,仍暂按《成都市医疗服务项目与价格汇编(2016版)》价格标准执行。
三、执行时间和范围
本方案自2016年12月20日起执行。范围包括省管19家城市公立医院。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实施。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医院要进一步增强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实施,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改革工作取得实效,人民群众得到实惠。
(二)控制费用,落实报销。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后,有关部门要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的调增项目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充分发挥医保控费作用,确保不因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而增加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支付总额的控制标准,有效促进医疗机构主动降低采购价格,全面促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各医院要按照医保付费总额控制的要求,切实加强医院内部管理,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三)跟踪评估,防范风险。各相关部门、各医院要密切关注改革政策实施情况,了解掌握改革新情况新问题,适时开展改革成效跟踪评估。要对省管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加强预研预判,及时应对、有效化解各种矛盾。
(四)强化监管,规范行为。实行药品零加成销售后,有关部门要加强医疗服务市场和价格行为监管,及时组织开展取消药品加成政策执行、价格公示等重点检查,充分利用12358四级联网价格监管平台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严肃查处医药价格举报投诉,规范市场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