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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8-22

发文字号

浙卫发[2014]7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8-22

颁发部门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浙卫发[2014]72号

2014年8月22日

委机关各处室,委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工作规则(试行)》已经委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部门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工作规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卫生计生委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深入实施“八八战略”,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和各项工作部署,全面履行卫生计生行政职能和工作职责,努力建设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部门。

  第三条 卫生计生委工作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第二章 领导职责

  第四条 卫生计生委领导班子成员要依法履行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第五条 卫生计生委实行委主任负责制。委主任领导卫生计生委的全面工作。委副主任协助委主任工作。委主任长期外出期间或必要情况下,委托一名委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

  第六条 委副主任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委主任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重要事项及时向委主任报告;有关事项涉及其他委副主任分管的工作,同相关委副主任商量决定。委副主任长期外出期间,其分管工作实行AB岗制度。

  第七条 处长(主任、局长)负责本处室(部门)的全面工作。处长(主任、局长)长期外出期间,委托一名副处长(副主任、副局长)主持日常工作。副处长(副主任、副局长)协助处长(主任、局长)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分管工作或受处长(主任、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

  第三章 民主决策

  第八条 卫生计生委建立健全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加强重要决策实施的跟踪和评估。

  第九条 凡涉及卫生计生事业发展规划、审议规范性文件、年度卫生计生工作报告和卫生计生工作要点、领导讲话等重要文稿,重要活动和项目安排、经费预算和分配方案、以及传达贯彻上级重要会议精神或指示等重大决策和事项,应由委相关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条 需要提交委党组会、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必要时进行论证评估,多方听取意见和建议。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市、县(市、区)的,应事先听取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通过多种形式听取社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委机关各处室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委党组、委主任办公会、委务会议的重大决策和有关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委办公室要加强督促监察,确保政令畅通。

  第十二条 委机关各处室的重大事项须经处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及时向分管委领导请示、报告。

  第四章 依法行政

  第十三条 卫生计生委严格按照依法行政、程序正当、行为规范、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健全规章制度,强化责任意识,努力建设法治部门。

  第十四条 根据卫生计生改革与发展需要,适时提出立法建议,协助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卫生计生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省政府的行政规章、决定、命令,并及时报省政府备案。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必要时由省政府制定行政规章、发布决定和命令,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十五条 卫生计生委负责代拟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由有关业务处室起草,由委政法处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有关业务处室起草,经委政法处合法性审查、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报省政府法制机构登记备案后,正式公布实施。规范性文件的解释由业务处室会同委政法处承担。

  第十六条 各处室以卫生计生委名义发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由各处室负责向委政法处提交答复意见或确定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复议案件涉及的有关处室,应协助委政法处做好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工作。

  第十七条 坚持便民维权、行政执法、权责统一。充分发挥省政务服务、委政务大厅及“12356”阳光计生服务热线的作用,为社会公众提供阳光透明、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规范卫生计生行政审批,推进综合执法。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管理公示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五章 政务公开

  第十八条 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卫生计生信息发布和完善各类政务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卫生计生工作透明度。

  第十九条 卫生计生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开展的行政许可事项,主要工作的进展情况,以及卫生计生统计数据等政府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外,都要按照有关程序向社会主动公开。同时加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畅通申请渠道,依法及时答复相关申请。依申请公开的内容,由业务处室提出答复意见,经有关职能处室审核并报分管委领导审批后答复申请人。

  第二十条 委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的组织协调,驻委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公开事项的落实情况及机关行政效能的监督监察,接受群众投诉。有关处室应将政务公开的事项和内容交办公室汇总整理,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的信息,通过卫生计生委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同时健全完善卫生计生系统政务公开制度,推动和指导全行业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工作。

  第二十二条 加强政务信息报送和宣传工作,健全信息工作网络,完善信息报送机制,为省委、省政府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各处室定岗定职定期报送本处室信息,凡涉及全省性卫生计生业务工作开展情况及重要政策性、典型性、经验性信息应及时送委办公室和宣传处,由委办公室负责编辑印发《浙江卫生计生委简报》,由委宣传处负责编辑印发《浙江卫生计生》,为科学决策和新闻宣传服务。

  第六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三条 卫生计生委实行委党组会、委主任办公会、委务会和委机关干部职工大会等会议制度。委机关处室实行处务会议制度。全省卫生计生工作会议包括全省综合性会议(如全省卫生计生工作会议、全省卫生计生局长会议)和全省卫生计生专业工作会议。

  第二十四条 委党组会议由委党组书记召集、主持,也可指定委党组副书记或委党组成员主持。委党组成员为会议成员。除有特殊规定外,委领导班子中的党外干部和委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党组指定的有关人员可列席会议,列席名单和参会议题由主持人确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党组扩大会议,扩大参加人员范围。委党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和重大工作部署。
  (二)研究决定全省卫生计生事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医疗卫生计生工作的重大事项。研究审定委机关重要规章制度。
  (三)研究决定委系统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
  (四)审定向省委、省政府的重要请示和报告,研究落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商议委机关、直属单位的机构设置及变动,职责分工和职能划分等事项。
  (六)研究决定委管干部的选择任用、调配、任免、奖惩和因公出国出境等事项。审议通过委党组的重要指示、决议、决定。
  (七)审议以委党组名义进行的各类表彰。
  (八)需要委党组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委党组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干部问题等重要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讨论其他重要事项必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委党组会议原则上每半个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记录由机要秘书担任。

  第二十五条 委主任办公会议由委主任召集并主持,委主任、副主任、党组成员、巡视员、副巡视员及委办公室主任为会议成员,与议题有关的人员列席会议。委主任不能参加时,由委主任委托的委领导召集、主持。委主任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研究和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召开的有关会议精神。研究确定本委工作目标责任制和年度重点工作,研究通过委机关规章制度和业务工作制度。
  (二)研究通过全局性、综合性政策文件,审议通过提请省政府审议发布或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发布的有关卫生计生工作的法规、规章草案和由卫生计生委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审议全省卫生计生工作年度总结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研究全省卫生计生工作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的准备事项。研究向来我委视察的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和国家卫生计生委领导汇报工作等有关事项。研究审议向上级报送的重大请示、报告和其他重大问题。
  (四)研究解决卫生计生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讨论决定有关对策。研究审定重大审批事项。
  (五)讨论委机关各处室提交的议题和委直单位、市(地)卫生计生局请示卫生计生委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确定中央和省下达的专项资金,全省预算资金安排和使用;基本建设项目、有关重大业务建设项目的资金安排以及规划和实施;部门预算的安排和执行情况;委机关干部福利安排计划等事项;经费分配、使用、调拨和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有关问题;
  (七)审定以卫生计生委名义进行的各类表彰;
  (八)研究需要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委主任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半个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记录由机要秘书担任。

  第二十六条 提交委党组会议和委主任办公会议的议题分别由委党组书记、委主任审定,或由委党组成员、副主任提出,委党组书记、委主任审定。确定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事先应经分管委领导把关。涉及到几个处室(直属单位)工作的议题,主办处室(直属单位)应在会前与相关处室协调,力争达成一致后,再提交会议研究。凡确定提交会议的议题,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应准备有关材料,统一由机要秘书在会前1到2天送达各位与会人员,如属临时紧急安排的议题,亦应尽可能准备书面材料,在会上发给每位与会人员。

  第二十七条 委党组会议和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议题,首先由列席会议的主办处室汇报。汇报完毕后,一般先由分管委领导介绍议题协调情况和对所研究事项的意见,然后党组成员或委领导进行讨论,充分发表意见。主持会议的委领导应对经过讨论的每一议题作出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八条 委党组会议和委主任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委办公室负责,凡需处室列席或与会的,均应由处室主要负责人参加。如因故不能参加须事先向委办公室说明情况并改由副职参加,副职应事先与处室主要负责人沟通情况,完整准确表达处室意见。

  第二十九条 委党组会议或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要办理的事项,承办处室要认真办理,按时办结。委党组会议和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需要变更,必须提交相应的委党组会议和委主任办公会议重新作出决定。

  第三十条 委务会议由委主任或委主任委托的委领导召集、主持,委领导和各处室负责人为会议成员。委务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委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有关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通报有关全省卫生计生工作的重要情况,研究讨论委机关综合问题和业务处室专题或重大事项,布置具体工作,提出工作要求。

  第三十一条 卫生计生委机关干部职工大会由委主任或委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委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参加。卫生计生委机关干部职工大会根据需要召开。卫生计生委机关干部职工大会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上级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通报委机关工作的有关情况。

  第三十二条 委机关处务会议由处室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委托的其他负责人主持,处室全体人员参加。委机关处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处室工作总结、工作计划,研究需提交委党组会议或委主任办公会议审定的重要问题和由处室自身决定的重要事项。处务会议决定的事项需要变更,必须经分管委领导决定或处务会议重新决定。

  第三十三条 全省综合性会议(如全省卫生计生工作会议、全省卫生计生局长会议等)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委主任或委主任委托的委领导主持,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局长、省级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委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上级会议精神,总结全省卫生计生工作情况,交流经验,研究部署全省卫生计生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大问题及全省卫生计生工作任务。全省综合性会议的会务由办公室负责,有关处室协助。

  第三十四条 全省性业务工作会议由主办处室负责人主持,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分管局长、业务科(处)负责人及相关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分管领导参加。会务由主办处室负责,必要时有关处室协助。

  第三十五条 实行全省性各类卫生计生会议计划管理,每年年初由委党组会审定以卫生计生委名义召开的全年会议计划。非特殊情况,不得召开计划外会议。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召开时,应提交党组会审定。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规格和时间。其中二、三类会议必须按照《浙江省省直机关会议活动管理规定(试行)》及时做好审批备案工作。凡能合并召开的会议,应尽量合并召开;凡能用文件、电话等形式解决问题的,不召开会议;除必须集中召开的会议外,总结交流、工作部署且不涉密的全省性会议尽量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的形式。

  第三十六条 上级部门和有关协会、学会商洽在我省召开全国性或区域性会议,有关处室应及时将情况报告委主任和分管委领导,经同意后方可做出答复和安排,重要会议需提交委党组会和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任何处室和个人不得擅自答复。

  第七章 公文审批

  第三十七条 卫生计生委公文包括:卫生计生委党组文件、卫生计生委文件、卫生计生委通告、卫生计生委函、卫生计生委内部明电、卫生计生委办公室文件、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函、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内部明电和会议纪要。

  第三十八条 卫生计生委公文应当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省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意见》以及《浙江省卫生计生委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以卫生计生委党组名义发文,一般由党组书记签发,党组书记不在家时,可以委托副书记签发;书记、副书记都不在家时,可以委托党组成员签发。

  第四十条 以卫生计生委和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名义发文,由主办处室负责人审核,办公室复审,分管副主任签发,重要文件和上行文由委主任签发。

  第四十一条 各处室办理卫生计生委公文,涉及其他部门或委内其他处室工作职责的,必须进行会签。如有不同意见,须进行协商,取得一致后方可行文;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和依据,提出办理建议,报请委领导审定,必要时经委党组会议或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由主办处室负责送有关部门会签。

  第四十二条 签发文件应当表示明确的意见,并签署姓名和日期。

  第四十三条 除委办公室、省中医药管理局、省保健委员会办公室、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省公共卫生委员会办公室、省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外,委机关其他内设机构,其他协调、咨询、临时机构一律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四十四条 精简文件,改进文风。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没有实质内容或新的政策措施的,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能以信笺头、抄告单等形式印发的,不以“红头”文件形式印发;能以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名义发文的,不得要求以卫生计生委名义印发。

  第八章 行政监督

  第四十五条 卫生计生委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及时报告工作情况、接受质询、接受执法检查;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不断提高按时办结率和满意率。

  第四十六条 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第四十七条 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加强系统内部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部门(卫生计生监督机构)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十八条 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委领导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每年安排时间下基层和每月按计划接待群众来访,对信访中反映的实际问题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解决。委机关处级以下公务员要定期轮流接访。

  第四十九条 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重大问题,积极主动地查处、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加强卫生计生委网站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九章 廉政建设

  第五十条 严格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的办法》文件精神,按照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细则》要求,严格遵守廉洁从政准则和廉洁自律规定,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第五十一条 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和下属单位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费、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五十二条 委领导严格按照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要求,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抓好分管处室和业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坚持廉洁从政,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五十三条 委机关公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严格要求自己,廉洁自律,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拉关系、谋私利;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不得越权、违规处理;对因推诿、拖延或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违规、以权谋私等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十章 作风纪律

  第五十四条 委领导班子成员应做学习的表率,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把学习与调查研究和解决问题结合起来;密切关注国内外政治、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的新趋势,积极参加省委省政府举办的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讲座和培训,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委机关坚持经常化的学习制度,进一步加强“六型”机关建设。

  第五十五条 委领导及各处室负责人必须坚决执行省委、省政府和卫生计生委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卫生计生委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有关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未经委党组、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或事项,个人不得公开发表讲话或文章。

  第五十六条 委机关政务活动坚持方便公务、廉洁勤政、高效服务的原则,坚持鼓实劲、办实事、求实效的务实作风,提倡开短会、讲短话、行短文,大力精简文件和会议。委领导坚持调查研究制度,抓住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应本着务实、精干、节约的原则,轻车简从,不搞迎送。

  第五十七条 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委主任出访和休假,应事先报告省政府分管领导和省政府办公厅。委副主任离浙外出,应事先向委主任报告,并通知委办公室。处室主要负责人出差、休假应报经分管委领导同意。处室工作人员出差、休假应报经处长同意。委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参加考察、培训等活动,须经所在处室同意,分管委领导审批同意后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八条 邀请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领导参加活动,应事先经委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委副主任同意,由委办公室或相关处室按上述领导机关要求的程序负责安排。

  第五十九条 建立健全督查工作制度。对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省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委党组会议、委主任会议、委务会议和委专题会议议定的重要事项以及委主任批示等,委分管副主任应组织认真研究,责任处室(单位)应按规定时间办结。委办公室协助委分管副主任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第六十条 加强委机关值班工作。重要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实行委领导和委机关工作人员值班制度。节假日和夜间值班人员须坚守岗位,遇有重大紧急事项应立即做出相应处理,按规定请示报告,并准确做好记录。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卫生计生委直属单位有关工作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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