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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集中采购义务监督员守则(暂行)

发布日期

2024-04-26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其他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4-04-26

颁发部门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正文内容

医药集中采购义务监督员守则(暂行)

为确保义务监督员客观、公正履职,发挥其在医药集中采购工作中的监督作用,制定医药集中采购义务监督员守则如下:

一、积极参与国家和地方的医药集中采购活动,主动对集中采购过程和结果执行工作进行监督。

二、积极向各级医保部门反映人民群众对医药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建议。

三、热心参与网络舆论互动,解读、反映医药集中采购工作的实际情况。

四、不得以医药集中采购义务监督员身份,参加与履行监督职责无关的商业活动。

五、主动回避可能存在利益冲突,影响客观、公正履职的活动。

六、保守履职过程中获悉的集中采购有关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有关企业商业秘密等。

七、如出现不能遵守上述守则的情形,应主动向国家医保局提出辞去医药集中采购义务监督员。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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