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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9
穗埔工信规字〔2019〕4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广州市
现行有效
/
广州开发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广州市黄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区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加速区块链产业引领变革若干措施》(穗埔府规〔2019〕4号)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加速区块链产业引领变革若干措施实施细则》,业经黄埔区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同意,现将该实施细则印发实施。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黄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广州开发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9年10月28日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加速区块链产业引领变革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加速区块链产业引领变革若干措施》(穗埔府规〔2019〕4号,以下简称“本措施”),为便于政策实施,明确本措施中相关条款的具体内容及操作规范,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符合本措施和本细则扶持条件的,可享受本措施和本细则规定的奖励和扶持。
申请本措施奖励和扶持资金的企业或机构须承诺对相关政策及约定已知悉,并签订相关承诺书。若企业或机构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奖励和扶持资金。
第二章 设立区块链产业基金
第三条 鼓励设立10亿元规模区块链产业基金,吸引社会资金集聚形成资本供给效应,为企业提供天使投资、股权投资、投后增值等多层次服务,建立“多基地+大基金”分布式金融生态圈。
由区属国企发起设立10亿元规模的区块链产业基金,具体基金设立方案另行研究制定。
第三章 突出区块链原始创新
第四条 每年择优选择2个开展区块链公有链、联盟链建设项目的企业或机构,采取事后补助方式,按其实际投入研发经费的50%给予补贴,其中区块链公有链建设项目最高补贴1000万元、区块链联盟链建设项目最高补贴300万元。
第五条 公有链是定位支持黄埔区区块链产业发展的自主可信的“无币”公有链,各个节点可以自由加入和退出网络,不存在任何中心化的服务端节点,链上数据公开透明;联盟链是定位支持黄埔区特定行业的区块链应用发展,由多个机构共同参与管理,各个节点通过授权后才能加入与退出网络,链上数据主要用于机构间互认互通。申请“区块链公有链、联盟链建设项目补贴”的企业或机构,须达到如下条件:
(一)通过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区块链企业或机构认定;
(二)有详细的建设方案,包括建设目标、建设内容、技术优势、人才团队、运营机制、产业化发展、投入预算及资金筹措等内容;
(三)具有高水平技术人才或创新团队,具备区块链产业的关键核心技术能力,项目实施周期内获得的区块链核心技术领域的自主知识产权(不含软件著作权)不低于3件;
(四)对地方产业发展有较大的促进作用,区块链公有链建设项目达到100个节点以上,且有效交易量累计达到10000笔以上;区块链联盟链建设项目达到30个节点以上,且有效交易量累计3000笔以上;
(五)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区块链公有链建设项目实际研发经费不低于1000万元;区块链联盟链建设项目实际研发经费不低于300万元;
(六)符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七)区块链公有链、联盟链建设项目实施周期为一年且在本措施有效期内。
第六条 公有链或联盟链建设项目兑现程序:
(一)在区块链公有链、联盟链建设项目实施周期结束后半年内向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提交兑现材料;
(二)区工信主管部门收到区政策兑现窗口转交的兑现材料后,由区工信主管部门或委托相关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进行竞争性评审,按规定择优各选择1个项目予以扶持;
(三)被选中项目评选结果通过政策兑现系统及区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四)未被选中的其他申请项目的申请进度显示不予受理。
第七条 其他兑现要求:
(一)已享受“建设区块链行业领军产业园”的研发投入,不得再用于计算本章奖励;
(二)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实际投入研发经费方可申请。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或机构应当向政策兑现窗口提交以下兑现材料:
(一)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二)“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三)区块链企业或机构认定证明材料;
(四)项目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及核心技术证明材料;
(五)项目建设方案(包括建设目标、建设内容、技术优势、人才团队、运营机制、产业化发展、投入预算及资金筹措等内容);
(六)已获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包括功能测试、性能测试、验收情况、区块链安全技术检测和安全评估等内容);
(七)关于区块链公有链或联盟链建设项目实际投入研发经费的专项审计报告;
(八)承诺书。
第四章 深化区块链融合应用
第九条 对使用区块链示范项目信息服务的企业或机构,每年择优选择20家企业或机构,采取事后补助的方式,按其实际支付费用的50%,给予每家最高10万元奖励。
第十条 申请“使用区块链示范项目信息服务奖励”的企业或机构,由区工信主管部门负责实质审核,须达到如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本区范围内;
(二)使用同时符合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一)、(二)项规定的企业或机构提供的区块链示范项目信息服务;
(三)区块链项目信息服务合作合同书或合作协议书签订时间须发生在本措施有效期内;
(四)在本措施有效期内使用多个区块链示范项目信息服务的,按其实际支付费用的50%予以奖励,累计奖励次数不超过2次。
第十一条 “使用区块链示范项目信息服务奖励”兑现程序:
(一)在区块链示范项目信息服务使用周期结束后半年内向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提交兑现材料;
(二)区工信主管部门收到区政策兑现窗口转交的兑现材料后,由区工信主管部门或委托相关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进行竞争性评审,择优选择20家企业或机构予以扶持;
(三)被选中企业或机构的评选结果通过政策兑现系统及区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四)未被选中的其他申请企业或机构的申请进度显示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或机构应当向政策兑现窗口提交以下兑现材料:
(一)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二)“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三)提供区块链示范项目信息服务的企业或机构认定证明材料;
(四)区块链项目信息服务合作合同书或合作协议书(需附发票、银行付款凭证等佐证材料);
(五)区块链项目信息服务使用情况总结、验收报告;
(六)承诺书。
第十三条 对提供区块链示范项目信息服务的企业或机构,区块链应用示范累计建设达到30个节点、50个节点以上,且有效交易量累计达到1000笔、5000笔以上,一次性给予奖励30万元、50万元。
第十四条申请“提供区块链示范项目信息服务奖励”的企业或机构,由区工信主管部门负责实质审核,须达到如下条件:
(一)通过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区块链企业或机构认定;
(二)提供区块链示范项目信息服务的企业或机构须符合以下情况之一:
1.承担过区工信主管部门的区块链项目或通过《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区块链产业发展办法》实施的区块链应用示范项目,并已按期结题验收的企业或机构;
2.承担过国家、广东省、广州市工信主管部门的区块链应用示范项目,并已按期结题验收的企业或机构;
(三)建设节点及有效交易量的数据量须同时满足;
(四)建设节点及有效交易量等数据以已获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或机构应当向政策兑现窗口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二)“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三)区块链企业或机构认定证明材料;
(四)项目信息服务合作合同书或合作协议书;
(五)区工信主管部门出具的区块链示范项目立项证明文件;
(六)区工信主管部门出具的区块链示范项目结题验收证明文件;
(七)已获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八)承诺书。
第五章 共创大湾区价值网络
第十六条 支持香港、澳门的企业或机构落地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区块链创新中心、离岸孵化基地等平台,按每年最高100万元给予场地补贴等扶持经费。按每月每平方米最高75元的标准予以场地补贴,如每月每平方米实际租金小于75元的,按合同实际租金予以补贴。
第十七条 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区块链创新中心、离岸孵化基地等平台须满足如下条件:
(一)纳入市或区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工作要点,并获得市或区大湾区办批准,取得同意建设的备案文件;
(二)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
(三)已完成新增签约入驻平台的港澳区块链团队项目5项以上,并承诺每年新增签约入驻平台的港澳区块链团队项目20项以上,港澳区块链团队成员60人以上;港澳区块链团队指香港、澳门籍居民或在港澳高校毕业并获得高等教育学位的内地居民为主要创办人,且实际权益持股比例25%以上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
(四)须在本区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运营单位主体,且香港、澳门籍居民实际权益持股比例25%以上,拥有专业的平台运营和服务团队,团队成员6人以上。
粤港澳大湾区区块链创新中心、离岸孵化基地等平台是指为粤港澳三地企业提供区块链的学术交流、人才培训、创业指导、企业孵化等服务,让粤港澳三地区块链资源要素充分流动,实现共享共赢。
第十八条 粤港澳大湾区区块链创新中心、离岸孵化基地等平台申请政策扶持,由区工信主管部门负责实质审核,按以下规定执行给予补贴:
(一)场地补贴周期为粤港澳大湾区区块链创新中心、粤港澳大湾区区块链离岸孵化基地等平台实际开展运营之日起到本措施有效期届满;
(二)申请单位须在租用本区办公用房期间足额缴纳租金,原则上每次申请补贴期为半年;
(三)获得场地补贴后的粤港澳大湾区区块链创新中心、粤港澳大湾区区块链离岸孵化基地等平台,纳入《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区块链产业发展办法》经认定的区块链创新基地,关联企业或机构可参照《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区块链产业发展办法》享受培育奖励,但不可在可支配面积内申请场地补贴及装修费用补贴。
第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或机构应向政策兑现窗口提交以下兑现材料:
(一)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二)“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三)运营单位主体(香港、澳门籍居民实际权益持股比例25%以上股权比例)佐证材料;
(四)市或区大湾区办同意建设备案文件;
(五)平台建设方案(包括建设目标、建设内容、资源优势、团队、运营机制、投入预算及资金筹措等内容);
(六)运营机构与新增签约入驻平台的港澳区块链团队协议书;
(七)入驻港澳区块链团队材料(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区块链团队中香港、澳门籍居民或在港澳高校毕业并获得高等教育学位的内地居民为主要创办人(实际权益持股比例25%以上)以上证明材料);区块链团队承诺书(体现“承诺每年新增签约入驻平台的港澳区块链团队项目20项以上,港澳区块链团队成员60人以上”等内容);
(八)团队成员6人以上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
(九)1500平方米可支配场地面积平面图(运营机构盖章、标识入驻企业分布、办公用途说明及现场图片等材料);
(十)经属地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发票等证明文件;
(十一)承诺书。
第六章 共建大湾区交流中心
第二十条 鼓励粤港澳大湾区的区块链产业协会、联盟等组织,精心策划开展投融资路演、成果推介、资源对接、文化沙龙等活动,开展区块链场景体验、虚拟互动、创客讲堂、知识展览等科普活动,按其实际经费投入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活动补贴。
第二十一条 申请本项活动补贴,须满足如下条件:
(一)粤港澳大湾区的区块链产业协会是指依法在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政府职能部门登记成立的,登记注册地及办公场地在本区范围内的服务区块链领域的社会团体法人;粤港澳大湾区的区块链联盟是由50家以上区块链领域的企业或机构(在粤港澳大湾区内注册)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成员单位组成的社会组织;须通过成立大会确认联盟章程(应明确联盟定位、组织架构、运作机制、产业发展目标等内容),自成立大会举办之日起,正常运营一年以上;拥有具备区块链领域资源的联盟主体作为秘书处挂靠单位,秘书处挂靠单位的工商注册地、办公场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本区范围内;
(二)由区块链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专家、国内外知名企业专家等担任嘉宾,单场参会人数不少于100人,其中1/3以上为通过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认定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
(三)实际经费投入是指用于开展相关活动的场地费、布展费、活动材料印刷费、专家交通和食宿费用、媒体费用等,但不包括人员费用、活动奖金等;
(四)活动地点须在本区、香港、澳门;
(五)由多个符合条件的单位联合主办的活动,须确定一个申报主体;
(六)申请单位应提前20个工作日向区工信主管部门提交《共建大湾区交流中心活动确认表》并经核查确认同意。
第二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或机构应向政策兑现窗口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二)《共建大湾区交流中心活动确认表》复印件;
(三)“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联盟提供秘书处挂靠单位营业执照、成立大会方案、照片、签到表、新闻报道等佐证材料、联盟章程、近一年度运营总结报告、成员单位名册及加盖公章的入盟申请表);
(四)活动现场照片(每个活动不少于6张);
(五)活动相关人员签到表(包括参会嘉宾签到表、参加活动人员签到表);
(六)相关媒体宣传报道资料(照片、截图);
(七)活动专项审计报告(体现实际经费投入内容);
(八)联合举办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多个符合条件的单位联合主办的活动须提供),仅限于联合举办活动提供;
(九)承诺书。
第七章 建设区块链行业领军产业园
第二十三条 每年重点培育1-3家区块链未来行业领军企业,优先提供政务和公共服务等领域的应用场景,在现行企业研发费用补助政策基础上,对年度研发经费投入2000万元以上的,对超出2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10%给予额外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0万元。
第二十四条 “区块链未来行业领军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区块链未来行业领军企业是指掌握区块链核心底层技术和关键应用技术,在研发实力上有明显优势,有成熟的区块链应用成果,在重大领域有区块链落地应用能力的区块链企业;
(二)通过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区块链企业或机构认定;
(三)区块链研发或平台运营团队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且提供不少于6个月的社保证明;
(四)本措施有效期内自筹研发费投入不低于2000万元用于区块链产业领域;
(五)拥有5项以上与区块链技术有关联性的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第二十五条 “区块链未来行业领军企业”兑现程序如下:
(一)在规定时间内向政策兑现窗口提交兑现材料;
(二)区工信主管部门收到区政策兑现窗口转交的申请材料后,由区工信主管部门或委托相关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进行竞争性评审,择优选择1-3家区块链未来行业领军企业予以扶持;
(三)被选中企业或机构的评选结果通过政策兑现系统及区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四)未被选中的其他申请企业或机构的申请进度显示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 已享受“突出区块链原始创新”的研发投入,不得再用于计算本章奖励。
第二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或机构应当向政策兑现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二)“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三)技术团队人员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学历学位证书等);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自筹研发费用的专项审计报告;
(五)相关自主知识产权及核心技术证明材料;
(六)承诺书。
第八章 内外兼修博揽众才
第二十八条 支持国内外高等院校、专业机构建设人才培养基地,建立人才合作培训或订单式培养机制,采取事后补助的方式,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第二十九条 申请“内外兼修博揽众才”奖励的企业或机构须满足如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通过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区块链企业或机构认定;
(二)具有法人实体,业务范围涉及人才培训,在本区范围内有固定的培训场地、设备、资质和师资,有完备的学员管理和考核制度;
(三)在区块链领域具备较强的专业优势和实训能力,已建立规范的培训管理制度,培训的内容符合本区对于区块链技术专业性、技术性、紧缺性的需求;
(四)最近3年内累计区块链培训业务营业收入不低于200万元;
(五)区块链人才培训、区块链学员培训项目实施周期为一年,且在本措施有效期内;
(六)申请单位应提前20个工作日向区工信主管部门提交《“内外兼修博揽众才”培训确定表》并经核查确认同意。
第三十条 其他兑现要求:
(一)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实际投入研发经费方可申请;
(二)对于政策施行后,“内外兼修博揽众才”奖励事项开放申请前已开展的培训,符合本章第二十九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的,可以申请补充确认;申请补充确认的,应当在本事项开放申请时间内完成,逾期不再进行补充确认。
第三十一条 申请“区块链人才培训”的企业或机构,由区工信主管部门负责实质审核,按以下规定执行给予奖励:
(一)对采取建立人才合作培训机制,实施区块链“十百千”人才工程的企业或机构,按其实际经费投入的50%给予奖励,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实际经费投入是指用于开展培训的场地费、师资费、差旅费(仅限老师)、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二)项目实施周期内完成培训20名区块链高级总裁、30名区块链首席运营官、100名区块链首席技术官;
(三)项目实施周期内完成培训1000名区块链从业者;
(四)区块链高级总裁是指总裁、总经理、CEO等高层领导;区块链首席运营官是指负责公司的日常营运,辅助高级总裁工作的领导;区块链首席技术官是指技术资源的行政管理者;区块链从业者是指从事区块链产业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或机构应向政策兑现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二)“一照一码”营业执照(业务范围涉及人才培训);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开展培训的专项审计报告(体现实际经费投入);
(四)开展区块链培训的资质和能力相关证明资料;
(五)培训方案(含培训课程、学员数量、培训时长、培训地点、培训费用、培训方式等材料);
(六)培训学员清单及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签到表、课堂照片、学员名片、照片等);
(七)《“内外兼修博揽众才”培训确认表》复印件;
(八)承诺书。
第三十三条 申请“区块链学员培训”的企业或机构,按以下规定执行给予奖励:
(一)支持区内有“区块链学员培训”意愿和能力的培训机构,与国内外高等院校、专业机构联合采取订单式培养机制,设立区块链核心技术专题定向班。以就业订单形式向培训机构、院校、行业组织推出培训需求,开展专项培训,根据有效培训学员数量给予奖励,项目实施周期内完成50名、100名、200名专科以上学员,最高奖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二)与合作单位应签订就业订单培训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培训课程、学员数量、培训时长、培训地点、培训费用、培训方式、就业保障等内容;
(三)有效培训学员是指经培训后达到订单协议约定的岗位要求,进入下单企业或经认定的区块链企业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和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
(四)符合条件的企业或机构向区工信主管部门提交《“内外兼修博揽众才”培训确认表》并经核查确认同意。
第三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或机构应向政策兑现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二)“一照一码”营业执照(业务范围涉及人才培训);
(三)开展区块链培训的资质和能力相关证明资料;
(四)培训方案(含培训课程、学员数量、培训时长、培训地点、培训费用、培训方式等材料);
(五)培训机构与合作单位应签订的就业订单培训协议;
(六)培训学员清单及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签到表、课堂照片、学员名片、照片等);
(七)学员就业证明(包括就业登记、3个月连续社保证明等);
(八)《“内外兼修博揽众才”培训确认表》复印件;
(九)承诺书。
第三十五条 重点培育引进区块链核心技术高层次人才,经认定,安排优先入住人才住房,或最高每月给予3000元/人租房补贴,最长期限3年。
第三十六条 “区块链核心技术高层次人才”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区块链核心技术高层次人才是指掌握一定的区块链技术核心理论知识,掌握开发区块链项目所需应用的计算机语言,拥有区块链应用项目落地经验的技术带头人,并承诺在目前工作单位作为负责人从事一年以上区块链的技术研发、产品测试、运营维护、市场拓展等工作;
(二)具备研究生以上学历(金融、信用、数学、加密或计算机软件等专业);
(三)所在单位通过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区块链企业或机构的认定;
(四)通过所在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且申请住房补贴时社会保险关系仍在该单位,社会保险无补缴、代缴的情况;
(五)“区块链核心技术高层次人才”须符合《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人才住房建设和使用办法(试行)》中规定的“高层次人才”标准。
第三十七条 由区工信主管部门负责实质审核,按以下规定执行给予补贴:
(一)租赁房源须在本区范围内,选定房源后应向区工信主管部门报备;
(二)按照实际支付租金费用的100%给予补贴,租房补贴额度不得超过实际租房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元;
(三)已享受本区人才住房、安家费、住房补贴等政策的,不得申请本条住房补贴。
第三十八条 “区块链核心技术高层次人才”租房补贴兑现程序:
(一)由区块链核心技术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统一申请,向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提交兑现材料,每家单位推荐不超过2名;
(二)区工信主管部门收到区政策兑现窗口转交的兑现材料后,由区工信主管部门或委托相关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全区每年择优选择不超过100名区块链核心技术高层次人才予以扶持;
(三)被选中区块链核心技术高层次人才的评选结果通过政策兑现系统及区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四)未被选中的其他申请进度显示不予受理。
第三十九条 入住人才住房有关事项,按照《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人才住房建设和使用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向政策兑现窗口提交以下兑现材料:
(一)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二)金融、信用、数学、加密或计算机软件等专业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复印件,工作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保证明等;
(三)证明材料(区块链核心技术高层次人才的身份证明,在区块链领域获得的个人荣誉和资格资质证书等);
(四)房屋租赁合同、租金发票(申请租房补贴时提供);
(五)承诺书。
第九章 支持举办区块链博览会
第四十一条 搭建区块链技术竞技场,开展“黄埔是怎样链成的”全国区块链创新创造创业大赛活动,设立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奖金,奖金设置标准在大赛举办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四十二条 “黄埔是怎样链成的”全国区块链创新创造创业大赛组织费用补贴根据《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区块链产业发展办法》及其细则中活动补贴的有关规定予以扶持,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主办单位为区政府、管委会,并积极争取国家、广东省、广州市主管部门的支持;
(二)大赛组织及总决赛举办须在本区;
(三)承办主体为区内经认定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具备区块链行业资源和公平公正性,积极引进国家级区块链领域科研院所、龙头企业等单位联合承办;
(四)承办主体不得以参赛队伍名义参加大赛;
(五)由多个符合条件的单位联合主办的活动,须确定一个申报主体;
(六)申请单位应提前20个工作日向区工信主管部门提交《“黄埔是怎样链成的”全国区块链创新创造创业大赛确认表》并经核查确认同意;
(七)实际经费投入是指用于开展相关活动的场地费、布展费、活动材料印刷费、专家交通和食宿费用、媒体费用等,但不包括人员费用、活动奖金等。
第四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或机构应向政策兑现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二)《“黄埔是怎样链成的”全国区块链创新创造创业大赛确认表》复印件;
(三)“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联盟提供秘书处挂靠单位营业执照);
(四)活动现场照片(每个活动不少于6张);
(五)活动相关人员签到表(包括参会嘉宾签到表、参加活动人员签到表);
(六)相关媒体宣传报道资料(照片、截图);
(七)活动专项审计报告(体现实际经费投入内容);
(八)联合举办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多个符合条件的单位联合主办的活动须提供),仅限于联合举办活动提供;
(九)承诺书。
第四十四条 “黄埔是怎样链成的”全国区块链创新创造创业大赛获奖企业或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政策兑现窗口提交以下兑现材料:
(一)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二)“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联盟提供秘书处挂靠单位营业执照);
(三)获奖证书、获奖项目的相关运营情况或有关证明材料;
(四)承诺书。
第十章 打造区块链活力之区
第四十五条 鼓励区块链众创空间、专业孵化器、产业园区等产业载体,塑造更加多姿多彩的活力开放生活圈,支持配套建设创意咖啡面包店、文化书店、主题体验中心、公共报告厅等现代化公共开放空间,创造无处不在的学习交流机会,按照实际配套建设经费总额的50%给予支持,每家产业载体最高补贴100万元。
第四十六条 由工信主管部门负责实质审核,按以下规定给予配套建设补贴:
(一)本条所称的现代化公共开放空间,主要用于区块链的学习交流和产业服务,不应长期空置或用于与区块链无关的事务,将定期组织实地核查现代化公共开放空间的使用情况;
(二)同一个现代化公共开放空间,如果进行多次建设或建设多个,同一个主体只能申报一次。建设费用包括装修费用、人工费用等,涵盖设备设施建设、墙面建设、室内设计等;
(三)现代化公共开放空间应落在经认定的区块链创新基地、区块链大厦、区块链产业园内,且不超过载体总面积的20%;
(四)配套建设合同签订时间须在本措施有效期内;
(五)同一空间不得重复申请财政支持。如企业或机构所属场地已获得场地、装修等补贴,则不得重复申请类似补贴,经查重发现重复申报的,将取消该企业或机构申请本措施的资格。
第四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或机构应当向政策兑现窗口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二)“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三)空间所处的区块链创新基地、区块链大厦、区块链产业园、粤港澳大湾区区块链创新中心、粤港澳大湾区区块链离岸孵化基地等平台的认定证明文件;
(四)现代化公共开放空间建设方案、在载体的楼层分布平面图;
(五)场地证明:经营场地证明或土地出让合同、现代化公共开放空间面积、用途、使用部门以及现场交流照片;
(六)装修合同、装修后照片以及建成后的验收报告、费用明细、装修费用发票、银行凭证等;
(七)承诺书。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企业在本措施有效期内符合扶持条件的,即可享受本奖励。申请本措施奖励的企业,须按区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通知的时间,于达到扶持要求的扶持年度的10月31日前向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
第四十九条 区政策兑现部门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受理和形式审核。形式审核未通过或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形式审核通过后转交区相关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奖励申请,由对应主管部门按照相关程序拨付资金。
第五十条 本措施所涉及的营业收入相关数据以企业提供的具有资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的数据为准。企业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数据由区相关职能部门提供。
本措施涉及的营业收入以万位计算(舍尾法),其同比增长率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舍尾法)。
本措施所涉及奖励币种为人民币,最终奖励金额计算精确到元(舍去元位后的尾数)。
本措施及本细则中的“以上”、“不少于”、“不低于”、“不超过”、“最高”均包含本数。
第五十一条 符合本措施规定的同一事项或同一项目,同时又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或重点项目扶持规定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企业只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扶持进行申报。
第五十二条 本措施所需资金由区政府、管委会安排,分别纳入本区工信主管部门年度预算安排。
具体政策兑现工作由区政研室负责统筹。
区各主管部门、财政、审计部门按职责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五十三条 本措施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
第五十四条 本措施涉及的事项资金直接划拨至企业基本账户。
严禁各类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奖励资金。因奖励金引起的税收,由企业按国家规定自行全额承担。对违反本措施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滥用奖励资金的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十五条 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如弄虚作假骗取本措施资金的,或违背相关承诺的,一经发现,本区各资金发放部门应当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对企业失信行为予以公示并通报区相关部门,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或单位奖励资金的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4月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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