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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对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1-29

发文字号

津人社局发[2018]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1-29

颁发部门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关于做好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对接工作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8]5号

2018年1月29日

各定点医疗保险服务机构、医药企业,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以下简称《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现就做好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对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接范围
  凡参加我市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对接且准确填报信息的药品,根据企业填报信息与《国家药品分类及代码数据库》(以下简称《数据库》)和《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的比对情况,确定纳入医保支付的药品范围和医保支付政策。

  二、对接规则
  (一)纳入医保支付的条件
  纳入医保支付的药品,应符合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场能够保障供应,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企业填报的药品,已列入《国家药品分类及代码数据库(2.04.01版)》,且符合《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及其《凡例》规定。
  2.企业在填报时间内,如实准确填报药品信息,并承诺在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按照不高于填报的天津供应价格,保障药品供应。
  (二)确定医保支付政策的规则
  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分类、备注(限定支付范围)等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医保支付标准按照企业填报的天津供应价格执行;门诊特定疾病用药范围暂按我市现行政策执行,药品目录中同一条目下的药品,实行统一的门诊特定疾病支付政策,切实满足临床需求,保障参保患者权益。

  三、工作要求
  (一)保障医保药品供应。各有关单位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切实保障医保药品供应。医药企业应按照不高于承诺天津供应价格保障药品供应;定点医疗机构应保障参保人员合理用药需求,依法维护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权益。
  (二)强化企业诚信管理。企业应如实填报信息,确保关联信息与药品实际情况一致。如有虚假填报或按照高于承诺的天津供应价格供应等失信行为,将计入企业及药品信用记录,并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处理。

  四、有关事项
  (一)定期对接药品目录。根据国家《数据库》更新情况,定期开展药品目录对接,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将药品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原则上每六个月对接一次。
  (二)全面对接国家政策。本次对接药品的分类、备注(限定支付范围)等信息,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符合纳入医保支付条件的药品,应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准确填报药品信息,申请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三)智能对接药品范围。对接工作全程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不收取纸质资料。企业自助填报信息,系统后台智能与《数据库》比对,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公示比对情况,并发布对接结果。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对接工作严格按国家及本市政策规定执行,对接范围和结果,主动向社会公开。所有工作人员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自律行为准则,并自觉接受监督。
  (五)统一药品对接政策。按照统一政策、统一规则、统一标准的工作原则,此前已参加国家药品目录新增药品信息采集且尚未对接的药品,企业无需再次申报药品信息,统一按照本次对接规则和工作程序,开展对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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